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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MB158268XL/2024-00023 [ 发文字号 ] (璧)文综罚字〔2024〕10号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4-04-12 [ 发布日期 ] 2024-05-29

重庆市璧山区百思客合创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文综罚字〔2024〕10号

当事人:重庆市璧山区百思客合创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500227MA5YPU0560              

投资人:曾佑卿               

住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仙山路1号附3-88,3-89          

部门移交,2024年4月1日,我委执法人员陈彬(22002021033)、吴海涛(22002021026)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回避权后,对重庆市璧山区百思客合创网吧现场检查,区公安局民警核实该场所059号机上网人员登记身份信息为付某,实际上网人员为胡坐在059号机上玩游戏(未成年人),显示上机时间:2024-04-01,12:53:07,胡于下午15时左右接替其朋友付继续玩耍,直至被区公安局民警检查到并现场移交处理。

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其行为,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拍照取证;2.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对上网人员胡雪航作调查询问笔录;4.出具《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作进一步处理。

2024年4月2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2024年4月2日,执法人员对该网吧投资人曾佑卿进行了调查询问,曾佑卿承认上述胡雪航接替上网人员付上网,及胡系未成年人的事实。执法人员还向当事人提取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并确认了现场检查拍摄照片资料内容的真实性。

经查:当事人系互联网营业场所。当事人2024年4月1日经营中,未成年人胡接替朋友付后,在当事人059机上玩耍,构成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并上网的事实。当事人在调查中具有主动陈述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的情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曾佑卿、胡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3.重庆市璧山区百思客合创网吧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4.曾佑卿身份证复印件1份;5.上网人员胡玩游戏照片1张以及胡电子身份证截图照片1份;6.重庆市璧山区百思客合创网吧8圈收费系统照片3份。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的规定,当事人不具有从轻和从重处罚情节,符合一般处罚的规定。

2024年4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璧)文综罚告字〔2024〕10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4年4月12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0(伍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璧山支行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璧山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年4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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