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64642E/2024-00085 | [ 发文字号 ] | 璧卫医罚〔2024〕12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卫生健康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4-07-19 | [ 发布日期 ] | 2024-07-29 |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璧山区七塘镇建设村白合卫生室(璧卫医罚〔2024〕12号)
文号:璧卫医罚〔2024〕12号
被处罚对象:重庆市璧山区七塘镇建设村白合卫生室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七塘镇建设村十二社胡家垭口
法定代表人:孙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74506975621
医疗机构许可证登记号:PDY92173250022712D6001
2024年6月4日,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你卫生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卫生室医生王远容工作时未佩戴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
你卫生室医生王远容工作时未佩带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应当佩带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按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码YL050A,违法情节“1人未佩戴标牌的”,裁量标准“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卫生室: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 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沿河西路北段77号附7-11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