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64642E/2024-00086 | [ 发文字号 ] | 璧卫医罚〔2024〕10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卫生健康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4-07-19 | [ 发布日期 ] | 2024-07-29 |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牙博士璧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璧卫医罚〔2024〕10号)
文号:璧卫医罚〔2024〕10号
被处罚对象:重庆牙博士璧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金剑路139号附1号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林瑞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20MAC9NT0W3A
2024年5月24日至6月11日,经卫生监督执法员调查发现:
(一)关于你重庆璧山牙博士璧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方鸿杰等1人正在从事口腔诊疗活动的行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等相关规定,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调查中鉴于该口腔门诊部主动承认其违法行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有效协调医患关系,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该口腔门诊部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遵循《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2023年版)裁量基准编码:YL044A,适用条件:任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具体标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拟对该口腔门诊部从轻作出: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关于你重庆璧山牙博士璧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未将医务人员及其资质情况等公示于明显位置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依据《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等相关规定,遵循《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裁量基准编码:YL048B,本机关拟对该口腔门诊部作出:罚款14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违法行为,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资料为证。本机关决定对重庆璧山牙博士璧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合并作出:罚款174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沿河西路北段77号附7-11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