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处罚/强制> 办理结果

智能机器人形象
[ 索引号 ] 11500227MB1664642E/2024-00087 [ 发文字号 ] 璧卫传罚〔2024〕2号
[ 主题分类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 2024-07-19 [ 发布日期 ] 2024-07-29

行政处罚决定书:璧山区丁家街道沙堆社区卫生服务站(璧卫传罚〔2024〕2号)

文号:璧卫传罚〔20242

被处罚对象:璧山区丁家街道沙堆社区卫生服务站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渝隆路289291

经营者:邓世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UMH464Y

2024619日,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在向家燕(护士)的陪同下,对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沙堆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现场检查并了解相关情况,发现该卫生服务站2楼,监控室一侧靠马路套间过道旁发现未按类别将感染性医疗废物(带血的纱布)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2份;3.现场照片确认单1份;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6.身份证明2份;7.整改报告等证据为证。

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沙堆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结合当事人积极整改,遵循《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 年版)裁量基准编码CR051A,本机关决定给予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沙堆社区卫生服务站: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 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沿河西路北段77号附7-11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719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