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64642E/2024-00092 | [ 发文字号 ] | 璧卫放罚〔2024〕1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卫生健康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4-08-01 | [ 发布日期 ] | 2024-08-13 |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璧卫放罚〔2024〕1号)
文号:璧卫放罚〔2024〕1号
被处罚对象: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北门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7450697837E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4年7月2日,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建立肖秀平等5名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5.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1份);6.授权委托书(1份);7.身份证复印件(2份);8.现场检查照片(3张)等证据为证。
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建立肖秀平等5名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档案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时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的规定,并遵循《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码FS018A,裁量阶次“从轻”,适用条件“查出1-5人未建立的”,具体标准“警告,并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