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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MB1664642E/2024-00093 [ 发文字号 ] 璧卫医罚〔2024〕15号
[ 主题分类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 2024-08-01 [ 发布日期 ] 2024-08-13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璧山区健龙镇卫生院(璧卫医罚〔2024〕15号)

文号:璧卫医罚〔202415

被处罚对象:重庆市璧山区健龙镇卫生院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健龙镇街道健津路18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雨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74506977303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4612日,重庆市璧山区健龙镇卫生院检验科工作人员周建兰工作时未佩戴载有本人姓名、职务、单位等信息的标牌。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身份证复印件(2份);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6.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7.现场检查及调查图片(3张)等证据为证。

重庆市璧山区健龙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工作时未佩带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应当佩带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 ”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遵循《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裁量基准编码YL050A,裁量阶次“从轻”,适用条件“1人未佩戴标牌的”,具体标准“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卫生院: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 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沿河西路北段77号附7-11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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