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64642E/2024-00094 | [ 发文字号 ] | 璧卫传罚〔2024〕5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卫生健康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4-08-09 | [ 发布日期 ] | 2024-08-13 |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璧山渝人综合门诊部(璧卫传罚〔2024〕5号)
文号:璧卫传罚〔2024〕5号
被处罚对象:重庆璧山渝人综合门诊部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北门路98号附1号、附2号,100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20MAAC2ANA2E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4年6月13日,重庆璧山渝人综合门诊部一楼外科处置室感染性医疗废物桶内套有黄色医疗废物包装袋,内放置一支使用过的带针头的注射器。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营业执照及机构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4.身份证复印件(2份);5.现场检查及调查照片(4张)等证据为证。
重庆璧山渝人综合门诊部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的规定,并遵循《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码CR051A,裁量阶次“从轻”,适用条件“发现违法行为,且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 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沿河西路北段77号附7-11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