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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MB1664642E/2024-00216 [ 发文字号 ] 璧卫医罚〔2024〕14号
[ 主题分类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 2024-11-13 [ 发布日期 ] 2024-11-14

行政处罚决定书:璧山区前沿美美甲店

被处罚对象:璧山区前沿美美甲店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红宇大道233-43

经营者:张清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6012NX59

2024816日,接投诉举报,璧山区前沿美美甲店为顾客进行面部注射。现依法查明2024816日,璧山区前沿美美甲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为潘群进行面部注射的医疗美容项目。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询问笔录;3.营业执照复印件;4.卫生许可证图片;5.身份信息复印件;6.授权委托书;7.现场照片确认单;8.图片资料;9.检验报告;10.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查询;11.付款记录截图、收据复印件;12.送达地址确认书;13.打击非法行医宣告书;14.其他资料1份分;15.光盘(影像资料);16.举报投诉案件处理单等证据为证。

璧山区前沿美美甲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为潘群进行面部注射的医疗美容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并遵循《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裁量基准编码:YL001A,决定给予璧山区前沿美美甲店没收违法所得15800元,没收导入仪、微针头,并处罚款8374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沿河西路北段77号附7-11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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