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64642E/2024-00225 | [ 发文字号 ] | 璧卫传罚〔2024〕6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卫生健康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26 | [ 发布日期 ] | 2024-12-02 |
行政处罚决定书:璧山刘洋诊所
被处罚对象:璧山刘洋诊所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来凤街道解放西路190号、19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U8YRU7E
现依法查明,2024年10月16日,你口腔诊所口腔诊室台面上一瓶已开启使用的“维特尔”消毒酒精(苏卫消证字〔2018〕第3208-0003号),未执行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5.身份证复印件1份;6.现场照片确认单1份等证据为证。
璧山刘洋诊所购进维特尔消毒酒精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鉴于首次发现其违法行为,且积极整改,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CR158A,决定给予璧山刘洋诊所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沿河西路北段77号附7-11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