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64642E/2024-00247 | [ 发文字号 ] | 璧卫传罚〔2024〕7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卫生健康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13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8 |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璧山区中医院
被处罚对象:重庆市璧山区中医院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新生街82号(重 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文星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卢廷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74506974315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4年9月19日,你院门诊五楼妇产科检查时,医生办公室503诊室桌面上摆放一瓶在用的中光消毒凝胶,标注开瓶时间“2024-04-02 15:00有效期至2024-06-01 15:00,开瓶人:林燕”,已过有效期。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现场照片确认单;4.授权委托书1份;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7.身份证复印件2份;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证。
根据本案的调查以及相关证据证明,璧山区中医院的使用过期消毒剂的行为,系未执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 5.2.2“不应使用过期、失效的消毒剂。”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遵循《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裁量基准编码:CR150A,决定给予重庆市璧山区中医院: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沿河西路北段77号附7-11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