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64642E/2024-00257 | [ 发文字号 ] | 文号:璧卫传罚〔2024〕8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卫生健康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23 | [ 发布日期 ] | 2024-12-24 |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南关文星路380号附13号卫生保健所
被处罚对象: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南关文星路380号附13号卫生保健所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南关文星路380号附13号
主要负责人:吴存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7450697511Q
本机关依法查明,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南关文星路380号附13号卫生保健所销售的朱氏舒愈灵皮肤抑菌液(分别为A液和B液两种产品),宣传内容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3份;3.身份证明材料2份;4.视 频资料1份;5.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资料复印件1份;6.照片资料7页;7.事业单位 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8.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1份;9.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证。
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南关文星路380号附13号卫生保健所消毒产品宣传内 容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 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并遵循《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裁量基准编码:XD003B,决定给予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 道南关文星路380号附13号卫生保健所: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沿河西路北段77号附7-11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