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64642E/2025-00003 | [ 发文字号 ] | 璧卫医罚〔2025〕1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卫生健康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5-01-07 | [ 发布日期 ] | 2025-01-09 |
行政处罚决定书:璧山区润颜美容美体店
被处罚对象:璧山区润颜美容美体店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十全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福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20MAC7JJP85D
本机关依法查明,璧山区润颜美容美体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凭证》,擅自为赵隆雨进行“36针”修复的医疗美容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询问笔录;3.营业执照复印件;4.卫生许可证图片;5.身份信息复印件;6.现场照片确认单;7.图片资料;8.检验报告;9.仪器使用说明;10.送达地址确认书;11.打击非法行医宣告书;12.举报投诉案件处理单;1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4.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1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16.医院门诊病历;17.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等证据证明。
璧山区润颜美容美体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凭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遵循《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裁量基准编码:YL001A,给予璧山区润颜美容美体店:没收器械(秋水堂牌手持微晶笔1个、秋水堂牌中晶3个、“36Needle”1个、“Nano”3个、“M-370”1台、“折叠光谱仪ZDGDY-228”1台),并处罚款55000元。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沿河西路北段77号附7-11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 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