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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MB1664642E/2025-00013 [ 发文字号 ] 璧卫医罚〔2025〕5号
[ 主题分类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 2025-01-23 [ 发布日期 ] 2025-01-23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璧山汉景金剑路综合门诊部



被处罚对象:重庆璧山汉景金剑路综合门诊部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金剑路267号附1号、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盛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20MAAC9PKY9U

20241028日,接群众投诉举报称位于重庆市璧山区金剑路与紫竹三路交叉口北100米的金剑综合门诊部购买换血服务进行血液过滤。现依法查明重庆璧山汉景金剑路综合门诊部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擅自开展三氧自体血疗法。

以上事实有:1.投诉单2份;2.现场笔录1份;3询问笔录3份;4.现场照片确认单1份;5.照片1张;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各1份;8.三氧大自血登记本复印件2本;9.授权委托书1份;10.身份证明材料2页;11.刘盛平资格材料复印件5页;12.罗秀强等36患者病历、处方等证据为证。

重庆璧山汉景金剑路综合门诊部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查实的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调查过程中未接到投诉举报对患者造成伤害或其他危害后果,故遵循《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YL043A,决定给予重庆璧山汉景金剑路综合门诊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412元、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沿河西路北段77号附7-11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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