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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MB1664642E/2025-00046 [ 发文字号 ] 璧卫医罚〔2025〕6号
[ 主题分类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 2025-02-19 [ 发布日期 ] 2025-02-19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璧山区河边镇卫生院

文号:璧卫医罚〔20256

被处罚对象:重庆市璧山区河边镇卫生院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河边镇河铜路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蒋文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7450697896H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辅检科刘绿强、蒲东凤2名放射医学技术人员未取得医学检验技术资格从事医学检验工作。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3份);3.身份证复印件(3份);4.刘绿强、蒲东凤卫生技术人员资质(各1份);5.河边镇卫生院检验报告单复印件(2份);6.河边镇卫生院部分数据统计表(1份);7.河边镇卫生院人事安排及工作调整通知(1份);8.现场检查和调查照片(3张)等资料为证。

你(单位)安排刘绿强、蒲东凤2名放射医学技术人员超执业范围从事医学检验技术工作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医疗 机构不得安排卫生技术人员超执业范围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不得使用非卫 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规定,并遵循裁量基准编码YL053B,适用条件“任用2名以上卫生技术人员超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具体标准“处超过3万元至7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沿河西路北段77号附7-11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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