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64642E/2025-00099 | [ 发文字号 ] | 璧卫医罚〔2025〕10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卫生健康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5-05-16 | [ 发布日期 ] | 2025-05-16 |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璧山刘洪伟诊所
被处罚对象:重庆璧山刘洪伟诊所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河边镇文昌居河铜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洪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20MACNEB25XM
2025年2月26日,卫生监督执法员对你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诊所护士余游工作时未佩戴载有本人姓名、职务、单位等信息的标牌。
你诊所护士余游工作时未佩戴载有本人姓名、职务、单位等信息的标牌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并遵循《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你诊所作出: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沿河西路北段77号附7-11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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