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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豪犇物流有限公司“8·3”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3-12-12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2831059分许,吴某某驾驶渝DY0265/D6N29挂号重型牵引车(核载:33000kg,实载:39190kg)从璧山区聚金大道方向经黛山大道城区段往虎峰大道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重庆市璧山区黛山大道城区段与新裕路路口越过道路中间双黄线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杨某某驾驶的渝DZX55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2022年9月21日成立了由璧山区应急局牵头,璧山区纪委监委机关、璧山区总工会、璧山区公安局、璧山区人力社保局、璧山区交通局组成的重庆豪犇物流有限公司“8·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和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DY026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所有人:重庆豪犇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犇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万盛区东林新胜街221单元4-2,保险凭证号:PDZA202150010000825760,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D6N29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机动车所有人:重庆豪犇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万盛区东林新胜街221单元4-2

DZX55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机动车所有人:杨某某,登记住所: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新民村7组,保险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6605072021500226011941。

(二)事故路段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璧山区黛山大道城区段与新裕路路口,沥青路面,道路干、平、T型路口,视线良好。

(三)事故单位情况

豪犇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2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607G9U21,公司类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单位登记地址:重庆市万盛区东林新胜街221单元4-2;注册资金:贰拾万元整。公司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货运代理、 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装卸服务、人力搬运服务、物流信息咨询,仓库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事项,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证照齐全有效,法定代表人:杨国洪。

二、事故发生经过与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831059分许,吴某某驾驶渝DY0265/D6N29挂号重型牵引车(核载:33000kg,实载:39190kg)从璧山区聚金大道方向经黛山大道城区段往虎峰大道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重庆市璧山区黛山大道城区段与新裕路路口越过道路中间双黄线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杨某某驾驶的渝DZX55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璧山区公安局接到报警后,立即出警处置。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设置了警戒区域,巡视现场,上报伤亡情况,并勘察现场。

本次事故无次生事故发生。善后处理有序开展,善后理赔依法合理,死者家(亲)属情绪以及社会秩序稳定,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三、死亡人员信息

杨某某,男,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新民村75号,身份证号:5102321971XXXX5430,准驾车型:E,系渝DZX55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形成原因:吴某某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且越过道路中间双黄线转弯的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调查组通过对事故综合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调查中发现豪犇公司存在的其他问题

(一)未制定规章制度对非公司驾驶员驾驶公司所属车辆进行管控。

(二)对公司所属车辆超载行驶管理比较被动,缺乏有效管理制度。

(三)公司所属车辆渝DY0265/渝D6N29挂号重型牵引车违章次数较多,未建立相应考核奖惩制度。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吴某某,男,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永川区科园路141-17,身份证号:5102811979XXXX4818,准驾车型:A1A2。吴某某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且越过道路中间双黄线转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酒、飘散载运物。”、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2000120220000187号)认定吴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不予追究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人员

根据事故调查组相关单位的意见,璧山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和璧山区交通局工作人员在本次事故中已有效履行职能职责,未发现明显失职渎职情况,故建议本次事故对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不予追究。

(三)建议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单位

豪犇公司。在本次事故调查中发现存在一些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本案直接原因是吴某某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且越过道路中间双黄线转弯的行为导致,吴某某驾驶渝DY0265/D6N29挂号重型牵引车虽然超载18.75%(即6190kg),但两车碰撞点处于渝DY0265/D6N29挂号重型牵引车的右后轮处,故调查组认为吴某某驾驶渝DY0265/D6N29挂号重型牵引车越过道路中间双黄线转弯的行为在此次事故中起主导作用,鉴于豪犇公司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建议由万盛经开区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函告璧山区应急局。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达到教育从业人员和管理者自身的目的,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璧山区公安局、璧山区交通局应进一步加大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度和检查力度。强化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加强对驾驶员安全行车的教育和提醒,严格查处超载行驶、违反禁止标线等交通违法行为。

(二)璧山区公安局、璧山区交通局应加强超载行驶源头管理,联合相关部门进行严格执法,保障货运车辆出货源地时未超载。

(三)豪犇公司应进一步落实道路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和非公司驾驶人员驾驶公司所属车辆的管控,建立针对超载行驶和违章的考核奖惩制度,强化公司所属车辆超载行驶检查力度,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促使驾驶人员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此页无正文)

重庆豪犇物流有限公司

8·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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