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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圆安物流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 “1·17”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3-12-12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3117187分许,雷某某驾驶DR7939号重型厢式货车从璧山区红宇大道经璧青路往永嘉大道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重庆市璧山区壁青路奥特莱斯公交车站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由江某驾驶的AKL774号超标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江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2023年5月16日成立了由璧山区应急局牵头,璧山区纪委监委机关、璧山区总工会、璧山区公安局、璧山区人力社保局、璧山区交通局组成的昆山圆安物流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1·17”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和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DR7939号重型厢式货车,所有人:昆山圆安物流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圆安公司璧山分公司”),登记地址:重庆市璧山区铝山路20号(A-1物流仓库),保险凭证号:PDZA20225001000271240,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事故路段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璧山区壁青路奥特莱斯公交车站路段,沥青路面,路面完整,道路干、平、直,有标志标线。

(三)事故单位情况

昆山圆安公司璧山分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331665728N,公司类型属于分公司,单位登记地址:重庆市璧山区铝山路20号(A-1物流仓库)。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汽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包装服务,装卸搬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汽车零配件批发,运输设备租赁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纸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证照齐全有效,负责人:魏小兵。

二、事故发生经过与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117187分许,雷某某驾驶DR7939号重型厢式货车从璧山区红宇大道经璧青路往永嘉大道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重庆市璧山区壁青路奥特莱斯公交车站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由江某驾驶的AKL774号超标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江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璧山区公安局接到报警后,立即出警处置。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设置了警戒区域,巡视现场,上报伤亡情况,并勘察现场。

本次事故无次生事故发生。善后处理有序开展,善后理赔依法合理,死者家(亲)属情绪以及社会秩序稳定,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三、死亡人员信息

江某,男,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四维村58号,身份证号:5102321966XXXX7137,系AKL774号超标电动二轮车驾驶人。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形成原因:雷某某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必要安全距离且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的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江某驾驶超标电动二轮车未确保安全的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

调查组通过对事故综合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雷某某,男,汉族,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区万灵镇尚书村676号,身份证号:5102311977XXXX2072,准驾车型:B2。雷某某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必要安全距离且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2000120230000016号)认定雷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不予追究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人员

根据事故调查组相关单位的意见,璧山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和璧山区交通局工作人员在本次事故中已有效履行职能职责,未发现明显失职渎职情况,故建议本次事故对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不予追究。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达到教育从业人员和管理者自身的目的,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璧山区公安局、璧山区交通局应进一步加强对驾驶员安全行车的教育和提醒,严格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二)昆山圆安公司璧山分公司应进一步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促使驾驶人员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昆山圆安物流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

“1·17”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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