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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须知

日期:2021-08-03

一、生育津贴申领

(一)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并提交有关材料。

(二)符合用人单位足额连续缴满6个月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费且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范围的女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用人单位欠缴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规定进行补发。

二、生育津贴计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育津贴=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二)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上一年度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除以其12月底在职职工人数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三、生育津贴支付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申请支付生育津贴的资料后,经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生育津贴按月支付给用人单位;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不予支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确保女职工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四、申领材料

(一)《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盖单位公章);

(二)医疗费用手工报销资料(生育医疗费已经进行了联网结算的不需提供)

1.医院收费票据;(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加盖医疗机构的收费业务专用章,已在别处报销过的医疗费用的发票不再受理)

2.费用清单;(含项目名称、药品剂型及剂量、规格、项目单价等;加盖医疗机构病历档案管理专用章或医疗机构业务专用章

3.病历资料;(门诊诊断证明或出院诊断书;门诊就医需提供相应记录;遗传病基因检测需提供遗传疾病基因检测报告单;因病情严重进行相应治疗的并发症需提供相关门诊病历,检查结果或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复印件。以上病历资料均需加盖医疗机构病历档案管理专用章或医疗机构业务专用章)

(三)生育或终止妊娠提供《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服务证》或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的相关材料;计划生育手术提供结婚证原件(生育医疗费已经联网结算的无需提供);

(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五)非社会保障卡支付的产前检查费用发票(加盖医院鲜章)和相应的检查报告单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医院鲜章),并将发票贴在相应报告单的左下角。(产前检查费已经联网结算的无需提供)

五、申领渠道

(一)重 庆 市 璧 山 区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B 区 1 楼医保综合窗口办理;

(二)各镇(街)社保所

(三)璧山区人民医院医保服务站。

六、申领时间

每月1-20日的工作日。

七、注意事项

(一)参保职工在重庆市内的生育保险联网医院分娩的其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费、计划生育医疗费、遗传病基因检测费、生育及并发症医疗费)实行联网结算,符合政策规定的,按生育保险限额方式结算,超过限额部分,可以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算。

(二)外籍及港澳台职工参保后最多可享受2次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不享受晚育奖励津贴和计划生育相关的待遇;

(三)参保职工在国(境)外生育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待遇。

(四)每年在上年度社平工资公布且参保单位把缴费基数调整后,如存在参保职工退费情况,请参保单位及时退回到重庆市璧山区职工基本保险基金帐户。如不退还,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区医保局咨询电话:4155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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