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45396N/2024-00058 | [ 发文字号 ] | 璧医保处罚字〔2023〕第61号 |
[ 主题分类 ] | 综合政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医保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3-18 | [ 发布日期 ] | 2024-03-18 |
重庆市璧山区医疗保障局关于璧山西城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璧山西城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 9150022779589676X2
住所或地址: 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永路304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曾庆玲
本机关接到 2023年10月份进行了医保领域欺诈骗保专项整治现场检查的疑点线索,于2023年12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你单位多记吸痰护理费用、普通病房床位费、II级护理、住院诊查费等违规情况,造成医疗基金损失金额342.82元,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注射液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造成医疗基金损失金额41730.43元,存在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的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璧山区2023年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整治违规情况确认表》反馈你单位多记吸痰护理费用、普通病房床位费、II级护理、住院诊查费等违规情况,造成医疗基金损失金额342.82元,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注射液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造成医疗基金损失金额41730.43元,存在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的违法行为。
2. 根据《重庆市医疗保障局询问笔录》,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曾庆玲,对你单位多记吸痰护理费用、普通病房床位费、II级护理、住院诊查费等违规情况,造成医疗基金损失金额342.82元,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注射液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造成医疗基金损失金额41730.43元,存在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的违法行为,实际医保基金损失金额共计42055.25元,均表示认可。并现场签字确认了《璧山区2023年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整治违规情况确认表》和《璧山区医疗保障局2023年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整治违规项目医保基金损失计算表》。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曾庆玲对该单位注射液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造成医疗基金损失金额41730.43元,存在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的违法行为提出申诉,申诉理由为朱琦琦已在2023年09月08日自查自纠中扣除,属重复扣缴不应扣除;有37个病人系胆囊结石伴胆囊炎需手术治疗,根据《临床路径》《用药指南》中明文规定:胆石症、慢性胆囊炎患者能使用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控制感染,另这37个住院病人均行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手术的单病种包干。依据《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做好单病种结算工作的通知渝社险发〔2014〕110号》文件精神中《重庆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单病种结算补充协议》第十条:参保人员在乙方因单病种就医过程中,所需用药、治疗、检验、检查等不受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的限制。故这37个住院病人均行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手术的单病种包干者不应定性为:提供不必要的医药服务,涉及金额:27592.99元不应扣除,经执法人员进行复核后通过申诉,其他的违法事实,均表示认可,无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和听证要求。
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 无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相关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的裁量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存在超标准收费和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退回医保基金13864.18元(居民:13864.18元),并处1倍罚款,罚款金额为13864.18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和退回的医疗保障基金)。
居民医保基金损失金额:13864.18元
罚款:13864.18元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