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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MB1645396N/2024-00138 [ 发文字号 ] 璧医保处罚字〔2024〕第61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25 [ 发布日期 ] 2024-11-25

重庆市璧山区医疗保障局重庆市璧山区妇幼保健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妇幼保健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  12500227450697423A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璧山区双星大道36号          

2024年,我局开展医保基金使用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于2024年9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全身麻醉(不需气管插管,麻醉时间30分钟以上收取)、导尿留置、危重病人小抢救、重症监护、护理费、住院诊察费(二级医院),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282.93元,存在重复收费的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重庆市璧山区2024医保基金违规情况确认表》反馈你(单位)全身麻醉(不需气管插管,麻醉时间30分钟以上收取)、导尿留置、危重病人小抢救、重症监护、护理费、住院诊察费(二级医院),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282.93元,存在重复收费的违法行为。

2.根据《重庆市医疗保障局询问笔录》,你单位被委托人吴**,对你单位全身麻醉(不需气管插管,麻醉时间30分钟以上收取)、导尿留置、危重病人小抢救、重症监护、护理费、住院诊察费(二级医院),存在重复收费的违法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282.93元,均表示认可。并现场签字确认了《重庆市璧山区2024医保基金违规情况确认表》。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无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要求。

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      无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的裁量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重复收费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退回医保基金282.93元(职工:2.13元、居民:280.80元),并处1倍罚款,罚款金额为282.93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和退回的医疗保障基金)。

职工医保基金损失金额:2.13元

居民医保基金损失金额:280.80元

罚款: 282.93元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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