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45396N/2025-00010 | [ 发文字号 ] | 璧医保处罚字〔2024〕第109号 |
[ 主题分类 ] | 综合政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医保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2-11 | [ 发布日期 ] | 2025-02-11 |
重庆市璧山区医疗保障局关于重庆服于家诊所管理有限公司璧山景山路中医综合诊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重庆服于家诊所管理有限公司璧山景山路中医综合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 91500120MAABXQ6R50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景山路106号附8号
市局移交的问题线索,于2024年12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小儿七星茶颗粒等药品,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2768.57元,存在协助他人冒名就医的违法违规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重庆市璧山区2024医保基金违规情况确认表》反馈你(单位)小儿七星茶颗粒等药品,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2768.57元,存在协助他人冒名就医的违法违规行为。
2.根据《重庆市医疗保障局询问笔录》,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杨*,对你单位小儿七星茶颗粒等药品存在协助他人冒名就医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共计2768.57元,均表示认可。并现场签字确认了《重庆市璧山区2024医保基金违规情况确认表》。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无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要求。
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 无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的裁量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协助他人冒名就医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2768.57元(职工:1509.76元、居民:1258.81元),并处2倍罚款,罚款金额为5537.14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和退回的医疗保障基金)。
居民医保基金损失金额:1258.81元
职工医保基金损失金额:1509.76元
罚款: 5537.14元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