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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MB1645396N/2025-00092 [ 发文字号 ] 璧医保处罚字〔2025〕第48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5-04-30 [ 发布日期 ] 2025-04-30

重庆市璧山区医疗保障局关于重庆市璧山区人民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  12500227450697407L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9号         

核实市医保局移交的超限用药疑点数据,于2025年3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他克莫司胶囊、马替麦考酚酯胶囊、马替麦考酚酯分散片,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17301.50元,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法违规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璧山区医疗保障局2025年违规情况确认表》反馈你(单位)他克莫司胶囊、马替麦考酚酯胶囊、马替麦考酚酯分散片,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17301.50元,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法违规行为。

2.根据《重庆市医疗保障局询问笔录》,你单位被委托人皮**,对你单位他克莫司胶囊、马替麦考酚酯胶囊、马替麦考酚酯分散片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共计17301.50元,均表示认可。并现场签字确认了《璧山区医疗保障局2025年违规情况确认表》。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无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要求。

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      无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的裁量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17301.50元(居民:7134.67元、职工:10166.83元),并处1倍罚款,罚款金额为17301.5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和退回的医疗保障基金)。

居民医保基金损失金额:7134.67元

职工医保基金损失金额:10166.83元

罚款: 17301.50元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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