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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MB1645396N/2020-00009 [ 发文字号 ] 渝医保发〔2019〕9号
[ 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19-03-08 [ 发布日期 ] 2019-03-11

重庆市璧山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部门、财政局,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相关医疗机构:

为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以下简称集中采购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19〕1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29号),现将我市贯彻落实集中采购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实施范围

本次集中采购试点的药品范围为联合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联采办)公布指定规格的中选药品(以下简称中选药品),具体见附件。

医疗机构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办(含部门和事业单位办)公立医院,主要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结核病院、职业病防治院等,以及国企医院和在渝部队医院。鼓励其他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采购中选药品,其采购和使用情况不纳入医保考核。

二、确定采购数量

根据联采办对中选药品的采购数量要求和我市医保系统2018年度各医疗机构实际使用情况等,市医保局按比例分解给各区县(自治县),各区县(自治县)再统筹分解给其协议医疗机构。各医疗机构确认后书面上报医保部门,市医保局汇总确定我市中选药品的采购总数量,确保采购数量处于合理水平。

医疗机构完成采购计划数量后,可继续按中选价格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使用情况不纳入考核范围。

三、完善配套措施

(一)完善交易规则

医疗机构应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采购平台进行药品采购交易,不得线下采购中选药品。

医保部门与医疗机构签订中选药品使用协议,明确采购品规格、数量、采购周期等。协议内容另行制定。

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配送企业等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采购平台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明确本次采购的药品数量、送货时间、地点、货款支付等各方权利与责任内容。各区县(自治县)不得设置任何限制性条款,限制中选药品生产企业确定的配送企业配送权。合同内容另行制定。

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中选药品数量的前提下,可采购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完善交易规则及采购平台系统设置,医疗机构全年采购非中选药品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品种。

(二)实行价格联动

我市严格执行联采办确定的中选药品价格,各医疗机构及医联体不得再次议价。同步调整非中选药品在我市的挂网价,对非中选的药品我市联动执行联采办议价结果,对联采办议价范围外同一通用名下的其他药品,我市执行全国最低价。鼓励非中选企业主动调低药品价格,降低患者使用非中选药品的个人自付费用。

(三)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

将中选药品的中选价格作为该通用名药品在我市的医保支付标准,参保人员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参保人员和医保按比例分担。

参保人员使用非中选药品价格高于中选药品的,按以下办法确定支付标准:

1. 非中选药品2018年底价格为中选价格2倍以上的,2019年按原价格下调30%为支付标准,并在2021年调整到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具体办法另行确定。

2. 非中选药品2018年底价格在中选价格2倍以内(含2倍)的,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

参保人员使用非中选药品价格低于中选药品的,按实际价格支付。对医疗机构在完成中选药品采购计划数量的基础上,再使用非中选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价格低于中选药品价格的,医保基金按中选药品价格结算。

同一通用名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不设置过渡期,2019年支付标准不高于中选药品价格。

(四)建立医保预付金制度

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基础上,由各级医保部门向协议医疗机构拨付医保预付金,作为其向药品企业支付药品货款的周转金。各级医保部门按照协议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采购总金额的50%,于使用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预付给协议医疗机构,在采购期第6个月末,将中选药品采购总金额的50%再次预付给协议医疗机构。

药品企业对销售的中选药品应单独开具发票,严格执行“两票制”。各医疗机构应收到药品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结清相应药品货款,由医疗机构直接支付给药品企业。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的时间不超过30天,减轻中选药品企业交易成本。

根据医保基金结算相关规定,各级医保部门每月及时向协议医疗机构拨付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从采购协议期结束后的次月起,将预付金纳入协议医疗机构当月医保基金支付费用予以抵扣,当月抵扣不完的,在以后结算月度继续抵扣直至抵扣完毕。

(五)建立预留金制度

各级医保部门根据分解给协议医疗机构的中选药品计划采购数量,按月平均划分,对协议医疗机构的中选药品采购进度实行按月监测、季度扣款、半年结算、年终清算。

各级医保部门按月对协议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采购进度进行监测,按季度对协议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采购进度进行扣款。对未完成进度的,从应支付医疗机构费用款项中扣除当季度的中选药品未完成量的金额,作为预留金。采购期过半时,对协议医疗机构中选药品累计采购进度情况进行结算,对完成累计进度的,全额返还扣除的预留金;未完成的,不予返还。采购周期结束后的1个月内进行年终清算,对完成累计进度的,全额返还扣除的预留资金;未完成累计进度的,不予返还。

(六)完善医保支付方式

各级医保部门制定2019年年度医保基金总额预算额度时,对合理使用中选品种、履行购销合同、完成集中采购药品使用数量的医疗机构,不因集中采购品种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总额预算额度,医保基金根据中选药品医保报销情况给予总额保障。

将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的采购数量、采购回款时间、使用进度等纳入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年终清算时,对医疗机构未完成中选药品计划采购数量的,按未完成采购数量总金额同等额度降低次年总额预算额度。

继续推进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床日付费等定额付费,对使用集中采购药品的治疗,不因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2019年定额支付标准。

(七)做好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动态监测工作

市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集中采购药品的采购和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定期通报医疗机构采购、回款、使用等情况,对未达进度的医疗机构及时通知提醒,督促医疗机构按规定使用集中采购药品。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

集中采购试点工作是深化医改、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大举措。各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医疗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集中采购试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做好试点工作。要及时沟通,加强配合协作,形成合力,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开展培训,加强宣传

市医保局制定统一的培训宣传方案和内容。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大对医保工作人员和医疗机构医护人员政策和业务的培训力度。

各级医保部门制定本级的集中采购药品采购和使用宣传方案,通过广播电视、新闻报纸、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宣传。深入街道、社区,对群众开展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总结经验,做好评估

市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集中采购试点药品的采购和使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树立典型,总结先进经验。各区县(自治县)医保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医保局报告。采购周期完成后,向市医保局报送工作报告。

本通知自2019年3月20日起实施。

附件:集中采购试点中选药品清单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2019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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