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3014R/2024-00048 | [ 发文字号 ] | 璧住建罚〔2023〕第0020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住房城乡建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4-03-13 | [ 发布日期 ] | 2024-03-14 |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住建罚〔2023〕第0020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住建罚〔2023〕第0020号
当事人:重庆龙湖卓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6072T06N
法定代表人:董迁
地 址:成都市成华区万科路2号17栋
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开发建设的重庆龙湖璧山项目(2-2地块)1#、21#-42#、M1号楼(入户大堂(物管用房))、M2号楼(物管用房)、S1号楼(商业)、(部分)配套设施及D-1 地下室工程的S1号楼(商业)水电井通道墙面、楼梯间通道墙面等工程中,未按照施工图纸进行保温层施工的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之规定。
主要证据有: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调查询问笔录(2份);
3.重庆龙湖卓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各1份);
4.重庆龙湖卓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各1份);
5.重庆先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各1份);
6.《重庆龙湖璧山项目二期土建安装总承包工程合同》复印件(1份);
7.《重庆龙湖璧山项目二期1组团1标段保温涂料工程合同》复印件(1份);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500227202004290201)(附件包括S1号楼(商业));
9.《关于璧山项目二期商业S1号楼的情况说明》原件;
10.《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建竣备字[2021]0116号)复印件(1份);
11.《经济签证 建设方指令》复印件(1份)。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违法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第238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七条第二款“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的数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
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陆万贰仟元整(小写:¥62000.00)(公式:200000*31%=62000.00)。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三十日内可以到重庆市璧山区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委窗口(账号:\)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10480*0.03=314.4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七日 内将 \ 交回 \ 暂扣/吊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