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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MB1603014R/2024-00049 [ 发文字号 ] 璧住建罚〔2024〕第0001-2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住房城乡建委
[ 成文日期 ] 2024-03-18 [ 发布日期 ] 2024-03-18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住建罚〔2024〕第0001-2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住建罚20240001-2

当事人:重庆博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林巧

社会统一代码:91500227MA60YBXA52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金剑路566号附41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242在位于璧山区钨山路66号的上阳(重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研发中试车间扩建项目项目中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之规定。

主要证据有

1.现场勘验记录(1份),现场照片(1张);

2.调查询问笔录(2份);

3.综合行政执法案源移交审批表2024-4

4.法人、被调查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2套);

5.上阳(重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

6.重庆博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

7.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

8.施工单位基础及钢结构安装时的施工日志节选复印件(一份)。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筑市场类第1项:违法主体为建设单位,违法情节较轻,适用条件房建工程:在施工初期或地基基础施工阶段的,裁量阶次为从轻,具体标准为:责令停止施工,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3%以下罚款;建筑市场类第2项:违法主体为施工单位,违法情节较轻,适用条件房建工程:在施工初期或地基基础施工阶段的,裁量阶次为从轻,具体标准为:责令停止施工,处0.3万元以上0.9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三)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三)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不包含本数),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

本机关决定重庆博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处最高罚款数额的30%罚款(包含本数),合计人民币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小写¥2700.00)(公式:9000*30%=2700.00)。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重庆市璧山区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委窗口账号:\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700*0.03=81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 内将\交回 \暂扣/吊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3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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