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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5195W/2021-00019 [ 发文字号 ] 璧山府办发〔2019〕74号
[ 主题分类 ] “五类”政策文件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丁家街道
[ 成文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璧山府办发〔2019〕74号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璧山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0日

  

重庆市璧山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区属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法人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投资举办的全资、控股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

区属国有企业根据管理权限划分为区属一级、二级、三级国有企业。一级国有企业是指国有企业负责人纳入区委统筹管理的国有企业。二级国有企业是指一级国有企业的子企业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未纳入区委统筹管理且没有母公司的国有企业。三级国有企业是指二级国有企业的子企业。

第三条  区政府依法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区国资中心根据区政府授权,代表区政府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  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推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促进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第五条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适应市场化、现代化新形势,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使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建立长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六条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强化企业领导班子、人才队伍和群团组织建设,严格落实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撤销

第七条  从严控制新设国有企业。未经区委、区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一律不得出资新设立国有企业。严格控制管理层级,原则上不新设立管理层级超过两级的企业。

第八条  新设立区委、区政府管理的一级国有企业和没有母公司的二级国有企业,应当成立筹备组,提出设立方案,经区国资中心审核后,由筹备组按程序报区委、区政府审批。方案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设立国有企业的必要性;

(二)国有企业发展定位与职能职责;

(三)国有企业经营目标;

(四)组建方案(包括经工商部门预核准的名称、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出资人、住所、经营范围、法人治理结构、领导人员职数、内设机构、人员总额、内部运行管理机制等内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区委、区政府同意成立国有企业后,由区国资中心下达批复,筹备组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国有产权登记等事项。

第十条  国有企业出现下列变更情形,经区国资中心初审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一)出资人、发展定位、内设机构等事项变更,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

(二)国有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法人治理结构等事项变更,报分管国资区领导审批同意;

(三)国有企业经营场所、国有企业章程等事项变更,报区国资中心审批同意。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撤销:

(一)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

(二)因发展定位和职能职责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合并、分立解散的;

(三)其他经区委、区政府认定撤销的情形。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的撤销,按下列程序报批和实施:

(一)国有企业报送撤销申请、董事会决议等材料,经区国资中心审核后,由国有企业提请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区国资中心根据区委、区政府审批意见,下达国有企业撤销批复;

(三)国有企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出具清算报告,拟定人员分流和资产、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经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审计局、区国资中心会审后,报区政府审批;

(四)国有企业根据审批方案组织实施,并报送登记机关注销国有企业登记,公告国有企业终止。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按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的原则,依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及其成员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有效规范国有企业有关机构和成员的行权行为。国有企业还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四条  区属国有独资国有企业、国有法人独资国有企业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行使股东会职权,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国有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审批国有企业章程,监督管理国有企业,指导推进国有企业发展改革;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四)维护国有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干预国有企业经营活动;

(五)向区政府报告重大事项和履职情况,接受区政府监督考核,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国有控股企业由出资人委派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出资人指示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及时向出资人报告以下事项:

(一)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或会议纪要;

(二)国有企业年度经营计划、总结及财务审计报告;

(三)国有企业年度薪酬分配方案;

(四)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具体做法、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等);

(五)其它应报告事项。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设立党组织,书记、委员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支部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与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成员适度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和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

第十七条  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坚持国企改革与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保障党建工作经费。

第十八条  规范党组织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按照党组织先议、会前沟通、会上表达、会后报告“四步工作法”要求,研究讨论企业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党组织领导班子会议,是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履行领导把关职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国有企业的贯彻执行;

(二)支持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

(三)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四)参与国有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

(五)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织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织领导班子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国有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会议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中国共产党章程》相关规定执行,研究及参与决策重大事项的程序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设董事会的,董事会由5人组成。董事长由区委按规定程序选拔任用或选聘,董事会成员由区委组织部按规定程序任免;其中,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并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国有企业根据需要可设立独立董事,需经区委、区政府审批后设立。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是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国有企业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经营管理国有企业法人财产,维护国有企业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的决定;

(二)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三)决定国有企业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薪酬分配方案;

(四)制订国有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制订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订国有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金以及发行国有企业债券方案;

(九)制订国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上市、解散方案;

(十)制定国有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董事会议事规则,并对会议议定的事项客观真实记录,予以妥善保存备查。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载明本人真实意愿,并承担相应责任。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按国有企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设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接受监事会监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国有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国有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国有企业的具体规章;

(六)向董事会提名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的任命或解聘,决定任命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七)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并对会议议定的事项客观真实记录,予以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设监事会的,监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监事会主席1名、专职监事2名、职工监事(兼职)2名。监事会主席由区委按规定程序选拔任用或选聘,专职监事由区国资中心按规定程序任免,2 名职工监事(兼职)由公司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可同时兼任2—3个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任期届满后可继续委派连任,职工监事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对出资人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督促国有企业按计划实施年度财务预算,及时掌握国有企业运行中的重大情况,对董事会的重大决策、经营管理、年度工作等进行分析和评价;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国有企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国有企业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监事会主席列席董事会会议和经理办公会,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对国有企业运行中已经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区政府和区国资中心报告;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监事会议事规则,并对会议议定的事项客观真实记录,予以妥善保存备查。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由国有企业公司章程规定。

第二十九条  国有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章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管理

第三十条  所有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应充分论证并经国有企业党组织审议、董事会研究决定,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一条  应报区国资中心备案的事项:

(一)成交价款300万元以下的物权、股权、债权收购;

(二)融资贷款、发债;企业融资举债按照《关于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一次性2000万元以下的投资(不含基金投资,下同);

(四)年度投资计划、经营计划;

(五)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情况;

(六)执行政府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的情况;

(七)半年及年度生产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八)发生重大法律诉讼、国有企业重要工作人员涉嫌经济或刑事犯罪及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九)国有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十)其它应报区国资中心备案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应报区国资中心核准的事项:

(一)资产处置评估报告;

(二)国有企业年度经营及财务审计报告;

(三)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和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四)人员总额控制和人员招聘事项以及内设机构设置;

(五)其它应报区国资中心核准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应报区国资中心审议的事项:

(一)100万元以下的经营损失或投资损失;

(二)国有企业章程条款修订;

(三)对外捐赠款物10万元以上的;

(四)会计核算方法发生重大变化;

(五)国有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六)其它应报区国资中心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国有企业出现下列重大事项之一,报国有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含管委会或区委区政府专项工作小组,下同)初审,经区国资中心和相关部门审核后,属于三个园区范围内的报企业分管区领导审批,除此之外的报分管国资区领导审批:

(一)成交价款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物权、股权、债权收购。

(二)一次性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债权债务核销;

(三)应付款(不含融资本息)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资金支付;

(四)新增单项估算投资4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单次审批超合同总额4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或超投资概算10%以上且调整金额在4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

(六)招商引资(除普惠政策外)中单个项目优惠政策扶持总额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七)一次性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投资,单项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债权转股权。

(八)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出现下列重大事项之一,报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经区国资中心和相关部门审核后,报企业分管区领导审批后再报分管国资区领导审批

(一)新增单项估算投资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单次审批超合同总额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或超投资概算10%以上且调整金额在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

(三)应付款(不含融资本息)5000万元以上的资金支付;

(四)区属国有企业与其全资子企业之间或其全资子企业相互之间的担保。

第三十六条 国有企业出现下列重大事项之一,按前述审批程序审批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一)成交价款500万元以上的物权、股权、债权收购。

(二)一次性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债权债务核销;

(三)新增单项估算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单次审批超合同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或超投资概算10%以上且调整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

(五)招商引资(除普惠政策外)中单个项目产业优惠政策扶持总额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六)一次性3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投资,单项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债权转股权;

(七)PPP投融资事项;

(八)区属国有企业之间的相互担保,对外担保(不含区融资担保公司)在20000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七条  国有企业出现下列重大事项之一,需提请区委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一)1000万元以上的债权债务核销;

(二)招商引资(除普惠政策外)中单个项目产业优惠政策扶持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

(三)一次性10000万元以上的投资,单项5000万元以上的债权转股权;

(四)PPP投融资事项;

(五)对外担保(不含区融资担保公司)在20000万元以上的。

  

第五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区国资中心依法负责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资产购置、资产使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产权交易、绩效评价等进行监督管理,国有企业按照《重庆市璧山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国有企业采购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需编制采购计划,报区国资中心审批后实施。区国资中心每年初发布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采购方式、定点采购等管理事项的通知。未纳入采购目录的,应严格执行内部制度进行采购,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做好账务处理。

国有企业工程建设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和重庆市璧山区政府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实物形态资产的形成和计价、使用、报废、处置、评估、抵押、收益等管理台账,做到账、卡、实相符。

第四十一条  国有企业原则上每年对国有资产进行一次清产核资,如实反映国有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并将清产核资结果报区国资中心备案。

  

第六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强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目标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包括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预算收入根据区财政当年取得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年结转收入编制;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不列赤字。

第四十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以下项目:

(一)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其中:

1.利润收入;

2.股利、股息收入;

3.产权转让收入;

4.清算收入;

5.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二)转移性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收入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用于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的支出,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方面的支出和其他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要加强与公共预算的有机衔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包括以下项目: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1.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及改革成本支出;

2.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

3.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

4.金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5.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二)转移性支出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

2.调出资金。

第四十七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程序如下:

(一)区属国有企业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原则、编制口径、编制方法、报告格式、时间要求等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区国资中心。

(二)区国资中心对国有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核、汇总后,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区财政局。

(三)区财政局根据预算收入和区国资中心上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后,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会同区国资中心报区政府审批,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区财政局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区国资中心;区国资中心自区财政局批复预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批复国有企业,同时抄报区财政局。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职责分工

(一)区财政局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批复和报告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付资金并监督使用。

(二)区国资中心审核、汇总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向区财政局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对区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三)区属国有企业编制、报告和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四十九条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收缴工作由区国资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国有企业应按规定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及时足额缴入金库。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  区财政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同时,作为债务和资金统筹调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国有资金管理机制,加强债务管理,规范融资行为,防范财务风险。

区财政局履行对国有企业的财务指导和监管,并建立健全财务评价体系,主要评估国有企业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产营运能力、发展能力和社会贡献。

第五十二条  国有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内部治理结构要求,加强资产营运管理、负债管理、国有资本收益管理、风险预警管理等,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使用成本,确保资金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送区国资中心审查备案。

第五十三条  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一)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二)资本金及负债管理制度;

(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四)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五)销售(营业)收入管理制度;

(六)成本费用管理制度;

(七)财产清查管理制度;

(八)财务印章管理制度;

(九)会计人员交接管理制度;

(十)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财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

(十二)财务回避制度。

第五十四条  国有企业应建立资金收支预算报告制度,定期向区国资中心报送月度、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财务分析报告,收支明细及预决算报表。

第五十五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国有企业财务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历;必须严格遵守《会计法》和各项财经纪律,认真执行国家财务制度,接受继续教育,更新财务知识。

第五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按要求建立健全内审制度体系、合理设置内审机构、配备内审人员,充分利用内审工作成效,发挥内审工作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作用。

第五十八条  国有企业应委托中介机构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进行年度审计,将审计报告报区国资中心备案,并配合各级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审计检查,认真落实问题整改工作,将整改落实情况抄送区国资中心。

  

第八章  人员及薪酬管理

第五十九条  国有企业人员实行总额控制,一级国有企业人员总额经区国资中心会同相关部门依据企业职能职责和内设机构设置情况进行初审,经分管国资区领导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二、三级企业人员总额按上述程序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议。

第六十条  企业人员总额一经核定,原则上只减不增。一级国有企业和无母公司的二级国有企业现有功能定位改变,资产规模、经营管理任务显著增加,确需新增人员的,经分管国资区领导召集区国资中心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议。子企业需经母公司初审,再按上述程序报批同意后实施。

第六十一条  国有企业在人员总额数内新招聘员工,严格按照《重庆市璧山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关于规范区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招用工作流程的通知》(璧山国资中心发〔2016〕45号)的规定执行。区属国有企业将招(选)聘方案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区国资中心复审,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国资中心下文批复。企业按批准的方案面向社会公开招(选)聘,并将拟招(选)聘人员的档案资料报区国资中心审查备案。每年度末,国有企业应向区国资中心书面报告本国有企业从业人员增减变动情况。

第六十二条  一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提名、任免和管理,由区委组织部按照《重庆市璧山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璧山委办发〔2016〕1号)进行管理。一级国有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渝委组〔2016〕128号)《璧山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璧山委办发〔2016〕72号)以及璧山区区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目标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一级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和二、三级企业负责人及一般人员的聘用、任免和管理,按照国有企业中层及以下人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国有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任命前需征求区财政局的意见。

第六十四条  国有企业除经营管理层外的员工薪酬,实行年度工资总额控制。每年初国有企业根据区国资中心下达的预算编制口径,结合实际情况及用工需求编制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预算,经区国资中心审核后,报分管国资区领导审批。

第六十五条  国有企业员工薪酬总额一经核定,原则上不作调整,由于核定的人员总额数增加而导致薪酬总额增加的,经区国资中心审核后,报分管国资区领导审批。

第六十六条  国有企业应加强对员工薪酬的管理,制定科学合理、公平公正、有效激励的薪酬分配方案和绩效考核办法,并报区国资中心审查备案。

  

第九章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

第六十七条  国有企业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区委相关文件精神,应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成本费用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履职待遇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教育培训等。业务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

第六十八条  公务用车管理应做到安全、节约、规范。国有企业公务用车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执行,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等原因必须增配新车的,经区国资中心审核后报分管国资区领导审批。轿车型公务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要控制在购车价格18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商务车型公务用车要控制在购车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2.5升(含)以下。提高公务用车配置标准的,需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六十九条  办公用房管理应做到朴素、实用、安全,其标准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严禁超标准配置、新建或装修办公用房。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原则上只能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不得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第七十条  培训管理应做到目标明确、针对性强、费用合理、富有成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国有企业不得报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与培训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自行参加培训发生的费用。

第七十一条  业务招待应做到必需、节约、合理、符合财经纪律。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业务招待管理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和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合理制定就餐、接待等业务招待标准,明确业务招待活动的审批、报销等管理程序。国有企业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第七十二条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应做到必需、节约、务实、高效、符合财经纪律,按照《重庆市璧山区区属国有企业差旅费管理办法》(璧山国资中心发〔2018〕71号)执行。

第七十三条  通信费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务活动所发生的移动通信费用,按照《重庆市璧山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关于规范区属国有企业有关津补贴发放的通知》(璧山国资中心发〔2018〕94号)执行。

第七十四条  区国资中心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实行备案管理,并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和有关专项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五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禁违反财经纪律,用公款支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支出。

第七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章  子企业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七条  本章所指子企业,指由一、二级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独资子企业和控股子企业(以下统称子企业)。

第七十八条  子企业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设立子企业由出资人或主要出资人提出设立方案,经区国资中心审核,报分管国资区领导审批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其中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需报区委常委会议审议;

(二)子企业的撤销、合并、分立由出资人或主要出资人提出方案经区国资中心审核,报分管国资区领导审批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子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的变更,由区国资中心审批;

(四)子企业住所、法人治理结构、内设机构等事项变更,由其出资人审批。

第七十九条  子企业按《公司法》规定可不设董事会的,由出资人委派1名执行董事,履行董事会职权。确需设立董事会的,由出资人委派董事会成员,并指定1名董事长。

第八十条  子企业按《公司法》规定可不设监事会的,由出资人委派1名监事,履行监事会职权。确需设立监事会的,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八十一条  子企业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层正职按国有企业中层正职管理,经理层副职按国有企业中层副职管理,享受相应层级的薪酬待遇,其中市场充分竞争类子公司负责人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第八十二条  国有企业按照法律相关规定,依照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对参股国有企业享有相应的权益,并在参股国有企业章程中予以明确。

第八十三条  子企业的所有重大事项,应由母公司董事会研究决策后,按相关程序报批。本章未对子企业进行特别规定的,按母公司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章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特别规定

第八十四条  国有企业应积极探索混合所有制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

第八十五条  国有企业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二)完善制度,保护产权;

(三)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四)宜改则改,稳妥推进。

第八十六条  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稳妥推进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有效探索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导公益类国有企业规范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

第八十七条  分层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导在子公司层面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探索在集团公司层面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集体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序吸收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

第八十八条  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要坚决防止因监管不到位、改革不彻底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同时加强产权保护,依法保护混合所有制国有企业各类出资人的产权和知识产权权益。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舆论宣传,做好政策解读,正确引导舆论。

  

第十二章  党风廉政建设

第八十九条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推进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第九十条  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遵守中央、市委和区委相关规定。

第九十一条  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党组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一岗双责”主动领责,纪检组织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格监督国有企业党组织及管理人员遵章守纪、规范用权、廉洁从业。

第九十二条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制度;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等。

第九十三条  强化党内监督,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强化对关键岗位、重要人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从业承诺、述责述廉、民主评议、廉政谈话和廉政档案、备案审批等制度。

第九十四条  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查找国有企业运营、管理、决策、执行、监督等环节廉政风险点,研究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充分发挥监事、审计、法务、工会等内部监督作用。

第九十五条  加强基础保障,依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立国有企业纪检组织(纪检委员),具体负责监督执纪问责。纪检组织负责人由党员监事会主席担任,如监事会主席系党外人员,则明确一名党员领导人员担任纪检组织负责人,专司监督职责,有独立检查权、报告权,对董事、高管人员有罢免建议权。纪检组织考核与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分开,重点考核其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考核结果与薪酬、任免等挂钩。

  

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六条  坚持依法依规、规范透明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九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完善内部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产聚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督,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交流,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第九十八条  完善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披露国有资本整体运营和监管、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等信息,有效保障社会公众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九十九条  强化出资人监督,母国有企业对子企业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快国有企业行为规范制度建设,加强对国有企业关键业务、改革重点领域、国有资本运营重要环节的监督,规范操作流程,强化专业检查。

第一百条  实行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审计监督全覆盖,滚动实施好轮审规划、任中审计、离任审计,将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以及热点难点问题纳入审计内容。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等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离任必审。

第一百零一条  加强对国有企业的巡察,通过个别谈话、明察暗访、调阅有关资料、受理来信来访等方式,加强问题发现和督促整改,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违法人员。

第一百零二条  完善国有企业内审制度,构建对国有企业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效率性进行监督、审查、评价的内审体系,形成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内部管理机制。进一步强化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作用,确保其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一百零三条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完善重大决策评估、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决策过错认定标准等配套制度。

第一百零四条  国有企业出资人有下列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侵占、截留、挪用国有资金的;

(二)违反规定影响、干扰国有企业生产经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一百零五条  国有企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相应组织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并承担赔偿责任: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二)侵占、挪用国有企业资产的;

(三)在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资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国有资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

(四)不如实向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有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有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  除适用前款规定外,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按照《重庆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百零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党纪处分、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应计发绩效年薪。

第一百零八条  国有企业人员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降低一个职务层次聘用,且自受到降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我区国有企业聘用。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等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在我区国有企业聘用。

第一百零九条  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政纪处分的,按对其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其绩效年薪扣减比例和考核、聘用等事宜。

第一百一十条  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停发薪酬待遇,结案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金融国有企业等特殊行业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基金投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纪检组织及工会群团组织设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有参股国有企业管理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国有出资人按股权占比行使国有股权的决策表决权、知情监督权、资产收益权等法定权利。出资人应当完善股权代表行使相关权力的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参股企业是指国有股东持有一定股权、且股权比例未达到控股或实际控制条件的企业。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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