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009345195W/2021-0001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丁家街道 | ||
[ 成文日期 ] | 2021-06-24 | [ 发布日期 ] | 2021-06-24 |
重庆市璧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璧山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璧山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 年 12 月 13 日
璧山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方案
为确保我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廉洁实施,根据《重庆市璧山区农业委员会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璧山2018-2020 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璧农发〔2017〕208号) 的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区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全区农机购置补贴(以下简称补贴)机具核验工作。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作为补贴机具核验工作的受理部门,具体承担区域内补贴机具核验工作。
二、在本区补贴实施区域内,按规定须现场核验的机具,应按照本方案开展核验。
三、本方案所称核验,是指购机者申请补贴时,受理部门对购机者身份、购置的农机具以及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四、购机者、销售企业对提供的核验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等承担主体责任。
五、区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核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核验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业务工作水平。
六、受理部门应建立健全“ 相互监督、相互协作” 的工作机制,确保核验工作流程规范。
七、受理部门派出的核验人员应了解农机具的基本常识,掌握核验工作流程。每次入户现场核验的工作人员应不低于两名。
八、开展机具核验时,购机者须提供下列材料
1.购机者的身份证或者证明材料;
2.购机者购置的农机具;
3.开具的正规发票。
九、核验工作应按照现场查看、实物核对、信息采录的方式进行。
十、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核验
1.购机者的身份证明材料、购置的农机具、购机发票等在核验时合规、完整;
2.购置的农机具有规定的铭牌,铭牌上有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机架号)、发动机号(如有)等信息与发票内容一致;
3.购置的农机具的配置、参数、补贴额等对应《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一致,并与《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导出的信息吻合。
十一、核验完成后,核验人员应当在核验表上写明核验意见并签署姓名及日期;购机者签字确认。机具核验未通过的,不予补贴,并现场告知购机者,说明不通过的原因。机具核验未通过且有异议的,向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申请复验。
十二、下列核验材料,应当由补贴受理部门及时归档
1.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现场验查记录表;
2.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