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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4547D/2020-16550 [ 发文字号 ] 璧山府办发〔2020〕25号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璧山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1日    

目  录

1  总则………………………………………………………………5

1.1  编制目的………………………………………………………5

1.2  编制依据………………………………………………………5

1.3  适用范围………………………………………………………5

1.4  工作原则………………………………………………………5

1.5  事件分级………………………………………………………5

2  组织指挥体系……………………………………………………6

2.1  组织指挥机构…………………………………………………7

2.2  现场指挥机构…………………………………………………7

3  监测预警…………………………………………………………8

3.1  预防……………………………………………………………8

3.2  预测……………………………………………………………8

3.3  预警……………………………………………………………9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11

4  信息报告…………………………………………………………13

4.1  报送程序………………………………………………………13

4.2  报告内容………………………………………………………13

4.3  信息续报………………………………………………………13

5  应急响应…………………………………………………………14

5.1  总体要求………………………………………………………14

5.2  应急响应………………………………………………………14

5.3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18

5.4  新闻发布………………………………………………………18

5.5  应急结束………………………………………………………18

6  后期处置…………………………………………………………18

6.1  善后处置………………………………………………………18

6.2  社会救助………………………………………………………18

6.3  保险理赔………………………………………………………19

6.4  调查与评估……………………………………………………19

7  应急保障…………………………………………………………19

7.1  应急队伍保障…………………………………………………19

7.2  抢险救援物资装备保障………………………………………19

7.3  应急通信保障…………………………………………………20

7.4  交通运输保障…………………………………………………20

7.5  医疗卫生保障…………………………………………………20

7.6  电力保障………………………………………………………20

7.7  治安保障………………………………………………………20

7.8  经费保障………………………………………………………21

8  宣传、培训、演练………………………………………………21

8.1  宣传……………………………………………………………21

8.2  培训……………………………………………………………21

8.3  演练……………………………………………………………21

9  附则………………………………………………………………21

9.1  预案管理………………………………………………………21

9.2  预案解释………………………………………………………21

9.3  预案实施………………………………………………………22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我区防汛抗旱应急管理和处置程序,科学、合理、有序、高效地开展防汛抢险和抗旱减灾,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重庆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璧山区突发自然灾害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辖区河流洪水、干旱灾害、山洪灾害以及洪水、工程隐患、地震、地质灾害、人为破坏、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管理和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依法防控、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协同应对的原则。

1.5  事件分级

依据紧急程度、危害大小、涉及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需要调动的应急资源等情况,洪旱灾害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其中特别重大和重大事件按照《重庆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要求执行,较大和一般事件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启动。

1.5.1特别重大

参照《重庆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5.2重大

参照《重庆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5.3较大

(1)璧南河、璧北河、梅江河发生20—50年一遇的洪水,或璧山城区或5个及以上沿河镇街超过保证水位洪水,且造成较大洪涝灾害。

(2)出现较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山洪等灾害,危及人口10000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10人以上。

(3)城区堤防发生大面积垮塌,或洪水造成区内主要交通干道中断24小时不能恢复,或小(一)型及以上水库溃坝。

(4)璧山城区12小时降雨量超过200毫米,或5个以上镇街24小时降雨量达200毫米以上。

(5)1—2个镇街发生严重干旱,或3个以上镇街发生中度及以上干旱。

1.5.4一般

(1)璧南河、璧北河、梅江河发生10—20年一遇的洪水,或3个沿河镇街超过保证水位洪水,且造成一般洪涝灾害。

(2)出现一般性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山洪等灾害,危及人口在10000以下,或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5人以下。

(3)小(二)型水库溃坝。

(4)璧山城区12小时降雨量超过120毫米,或5个以上镇街24小时降雨量达150毫米以上。

(5)1—2个镇街发生中度干旱,或3个以上镇街发生轻度及以上干旱。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组织指挥机构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设立重庆市璧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在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府应急委)的领导和重庆市璧山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重庆市璧山区应急总指挥部的综合协调下,负责组织领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下设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在区应急局。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水利局、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和区政府办公室联系负责人担任。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人武部、武警区中队、区国资中心、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国网重庆璧山供电公司为成员单位。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

璧山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服务业发展区管委会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本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旱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工作。

2.2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较大洪旱灾害突发事件,区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璧山区突发洪旱灾害现场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现场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医疗救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件调查等各项工作。区现场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指挥长,下设综合协调组、现场抢险救援组、后勤保障组、卫生防疫组、新闻宣传组、灾情调查组、善后处置组等工作组(职责见附件),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有关单位要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应对处置工作。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洪旱灾害突发事件,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  监测预警

3.1  预防

科学编制和修订各类洪旱灾害防御预案和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调度方案;加强洪旱灾害趋势会商,做好抢险物资、应急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各项准备;建立和完善以预防为主的安全巡查、隐患排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加强水利工程除险加固、水毁工程修复、防洪避险设施和水源工程建设,做好安全度汛和应急供水准备。

进入汛期,各镇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其他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应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有关单位负责管辖河段的汛期巡查检查工作,做好防汛保安各项工作。

3.2  预测

3.2.1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利部门应加强灾害性天气和河流水情的监测预报,不断提高预报精度,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做出评估,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区政府值班室和区防办,并向社会公众发布有关灾害预警信息。当河流发生洪水时,气象、水文部门应根据洪水大小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1小时内报区防办,控制站点的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区防办,为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2.2工程信息 

当河流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涉水在建工程、堤防、涵闸等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情况的监测,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区防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当上述工程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或垮塌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区防办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向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信息,同时迅速组织分析研判,做好抢险准备,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受影响的区域预警。

3.2.3洪旱灾情信息

洪旱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受灾和抢险救援情况。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加强洪旱灾情收集,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及时向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信息。

3.3  预警

3.3.1河流洪水预警

水文部门要做好河流洪水测报工作,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实测和预报水情,并根据最新水情趋势,及时修订预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为发布预警信息和抗洪救灾提供依据。

3.3.2山洪灾害预警

对可能遭受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利、气象、规划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及时发布预报、警报。区水利局应根据区域内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及山洪灾害风险图,确定影响范围,制定安全转移方案。山洪灾害区域内,各镇街、村社和有关单位都要落实预警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生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分区域实现快速转移,并由有关部门按照预警权限发布预警。

3.3.3干旱灾害预警

气象、水利、农业等部门要做好气温、降雨、河流来水、工程蓄水、土壤墒情、农情等信息监测预报,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预警级别

依据紧急程度、危害大小、涉及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需要调动的应急资源等情况,洪旱灾害由高到低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红色)、重大(Ⅱ级、橙色)、较大(Ⅲ级、黄色)和一般(Ⅳ级、蓝色)四级预警。

3.4.1.1特别重大(Ⅰ级、红色)预警

参照《重庆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3.4.1.2重大(Ⅱ级、橙色)预警

参照《重庆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3.4.1.3较大(Ⅲ级、黄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出较大(Ⅲ级、黄色)预警:

(1)璧南河、璧北河、梅江河重现期达到20—30年一遇的洪水,或璧山城区或5个沿河镇街超过警戒水位洪水。

(2)预报璧山城区未来12小时降雨量将达150毫米及以上,或预报5个以上镇街未来24小时降雨量将达150毫米及以上。

(3)出现或将要出现较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山洪等灾害险情,危及人口1000人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5人以上。

(4)1—2个镇街发生中度干旱,且预计短期内仍无有效降水。

3.4.1.4一般(Ⅳ级、蓝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出一般(Ⅳ级、蓝色)预警:

(1)预报璧南河、璧北河、梅江河重现期达到10年一遇的洪水,或3个沿河镇街超过警戒水位洪水。

(2)预报璧山城区未来12小时降雨量将达100毫米及以上,或预报3个以上镇街未来24小时降雨量将达150毫米及以上。

(3)出现或将要出现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山洪等灾害险情,危及人口1000人以下或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5人以下。

(4)1—2个镇街发生轻度干旱,且预计短期内仍无有效降水。

3.4.2预警发布和解除

红色、橙色预警信息按照《重庆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要求执行,黄色、蓝色预警信息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在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区域内予以发布。

接到预警信息的各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做好应急响应,做好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方面的准备,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紧急疏散转移群众,并对危险源、灾害点迅速加以处置。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宣布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信息报告

4.1  报送程序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事发地镇街应当组织相关人员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在15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区政府值班室、区应急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凡因灾情较重,需市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审批后,可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请求支持。特别重大、重大洪水灾害发生后,区政府值班室和区应急局应在30分钟内向市政府值班室、市应急局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4.2  报告内容

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事件地点、事件类型、遇险及伤亡情况、财产损失、初步原因、现场基本情况、已脱险和受险人数及救治情况、出动专业救援队伍及抢险情况、已采取主要应急措施、现场指挥部及联系人(联系方式)、事态发展情况、请求支援事项等内容。

4.3  信息续报

续报指在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对报告事件的补充报告。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5  应急响应

5.1  总体要求

5.1.1按照洪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行动分为特别重大(Ⅰ级、红色)、重大(Ⅱ级、橙色)、较大(Ⅲ级、黄色)和一般(Ⅳ级、蓝色)四级。

5.1.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及时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报告有关情况。

5.1.3因洪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等次生灾害,区有关部门要组织专业力量进行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

5.2  应急响应

5.2.1特别重大洪旱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响应(Ⅰ级、红色)

(1)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汛抗旱指挥部全体成员参加,立即启动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作出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第一时间带领工作组赶赴受灾地区加强指导,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严重时,提请区委常委会或区政府常务会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靠前指挥。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到达现场后,应急处置指挥权移交给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

(2)事发地镇街要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利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和技术手段,采取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进行果断的先期处置,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疏散人群,坚决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程序申请部队、消防支持抢险救灾,区应急救援队伍立即赶赴灾区开展现场处置。区水利局、区气象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加强会商分析,做好灾区汛情、旱情监测及预测预报工作,区水利局做好洪水防御及水利工程安全防范工作,并为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支撑。区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区应急局、区民政局按职责分工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区交通局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区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防治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区公安局做好灾区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水利局及时监测水质,加强污染源的监控;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区防办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工作。

5.2.2重大洪旱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响应(Ⅱ级、橙色)

应急处置程序与Ⅰ级响应一致。

5.2.3较大洪旱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响应(Ⅲ级、黄色)

(1)区防办统筹考虑灾情程度,分析评估灾情,负责起草应急响应请示,提出响应行动建议,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复核后,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决定是否启动Ⅲ级响应。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全体成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到现场督查指导抢险工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安排区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增援。

(3)区防办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工作。

(4)事发地镇街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值班室、区应急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程序申请部队、消防支持抢险救灾,区应急救援队伍立即赶赴灾区开展现场处置,必要时请求市级应急救援队伍增援。区水利局、区气象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加强会商分析,做好灾区汛情、旱情监测及预测预报工作,区水利局做好洪水防御及水利工程安全防范工作,并为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支撑。区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区应急局、区民政局按职责分工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区交通局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区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防治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区公安局做好灾区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水利局及时监测水质,加强污染源的监控;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5.2.4一般洪旱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响应(Ⅳ级、蓝色)

(1)区防办统筹考虑灾情程度,分析评估灾情,负责起草应急响应请示,提出响应行动建议,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复核后,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决定是否启动Ⅳ级响应。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全体成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到现场督查指导抢险工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安排区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增援。

(3)区防办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工作。

(4)事发地镇街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值班室、区应急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程序申请部队、消防支持抢险救灾,区应急救援队伍立即赶赴灾区开展现场处置,必要时请求市级应急救援队伍增援。区水利局、区气象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加强会商分析,做好灾区汛情、旱情监测及预测预报工作,区水利局做好洪水防御及水利工程安全防范工作,并为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支撑。区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区应急局、区民政局按职责分工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区交通局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区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防治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区公安局做好灾区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水利局及时监测水质,加强污染源的监控;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5.3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洪旱灾害后,事发地镇街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区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区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置。

5.4  新闻发布

本区行政区域内汛情旱情信息实行统一管理,一般、较大灾情信息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汛情旱情信息和灾情信息。

5.5  应急结束

当洪旱灾害已结束、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或干旱等级降低后,由启动响应单位宣布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洪旱灾害发生后,对需要转移安置的受灾人员,由所在镇街落实转移安置人员临时生活住所和基本生活物资的供给,保证灾区社会稳定。区卫生健康委要定期对灾区进行消毒,防止洪水过后大规模的疫情暴发。灾后重建工作由所在镇街组织,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帮助灾区群众搞好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

6.2  社会救助

一般、较大洪旱灾害发生后,由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在必要时开展募捐活动,并及时将募集资金和物资安排发放给受洪旱灾害事件影响的群众。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3  保险理赔

灾害发生后,区财政局要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做好参保理赔工作。

6.4  调查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牵头成立工作组,开展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送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进一步完善全区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培训、演练等制度,全面提升抗洪抢险救援水平,为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置洪旱灾害提供保障。

7.2  抢险救援物资装备保障

按照“配备合理、储备充足、管理有序、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要求,建立完善区级防汛抗旱综合物资装备库;各镇街要按照“属地应对、贴近实际、适量储备”的要求,建立镇街防汛抗旱抢险装备库;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旱灾害影响的其他单位要按照“自救为主、充分准备”的要求,建立防汛物资装备库,逐步形成全区防汛抗旱物资装备综合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健全区级防汛抗旱物资装备补充、更新、轮换、调运等管理制度,完善区级防汛物资装备采购、调剂与调运机制。按照专业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整合全区防汛抗旱物资装备储备资源,实现各镇街与部门协作联动的综合保障。

7.3  应急通信保障

区经济信息委协调中国电信璧山分公司、中国移动璧山分公司、中国联通璧山分公司按照防汛抗旱职责负责通信保障。

7.4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要建立完善应急运输保障机制,确保能够及时安全地将人员输送到指定的地点。区公安局、区城管局等部门要按照区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定,对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理,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输和灾民疏散 。

7.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协调组织相关的医疗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提供医疗卫生保障。

7.6  电力保障

区经济信息委协调国网重庆璧山供电公司负责保障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和电力安全,优先满足应急救援现场的供电需要。

7.7  治安保障

区公安局负责治安保障,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事发地镇街和社区要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助、群防群治,全力维护事发地的社会稳定。

7.8  经费保障

区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将防汛抗旱应急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区财政局要做好应急资金准备,保证抢险救灾需要。

8  宣传、培训、演练

8.1  宣传

充分利用广播、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有关防汛抗旱应急救灾法律法规和避险、自救知识,增强全社会的洪旱灾害意识和防洪抗旱减灾意识。

8.2  培训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防汛抗旱工作方案,组织本部门应急抢险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8.3  演练

区级及各镇街应急救援队伍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综合性演练,以进一步强化抢险技能,落实岗位责任,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区应急局根据防汛抗旱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区洪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新要求,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原则上不超过3年。各镇街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本单位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璧山府办发〔2017〕184号文件自行废止。

附件:璧山府办发〔2020〕2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公开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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