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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733953861E/2023-00004 [ 发文字号 ] 璧山府办发〔2023〕10号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预案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4-18 [ 发布日期 ] 2023-04-20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璧山府办发〔2023〕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璧山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璧山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学笃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底线思维,完善指挥体系,做好风险点规范化管理,提升基础能力和基层治理水平,强化数字赋能,牢牢掌握安全主动权,以工作的确定性应对风险的不确定性,用扎实工作把灾害风险控制在最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以及《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璧山区突发自然灾害应急处置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坚持统一指挥,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防汛抗旱岗位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

坚持依法防控、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协同应对。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璧山区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洪涝灾害及干旱灾害。洪涝灾害包含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以及由洪水、地震、人为破坏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损毁等次生衍生灾害;干旱灾害包含干旱、供水危机以及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2.1.1 区级指挥机构

重庆市璧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及在重庆市璧山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的综合协调下,负责组织和指挥全区防汛抗旱工作。

指 挥 长: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常务副指挥长:区政府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区长

副 指 挥 长:区应急局、区水利局主要负责人,区政府办公室联系相关工作的副主任。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人武部、武警区中队、区国资中心、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分管负责人。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设在区应急局,由区应急局、区水利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区防指(办)及其成员单位工作职责(附件1)。

2.1.2 镇街及其他单位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璧山高新区管委会、璧山现代服务业发展区管委会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机构,在区防指和本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辖区内村(社区)应当协助当地镇街开展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具体工作。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水库,水电站等)、在建涉水工程业主单位(以下统称涉水工程管理单位),汛期成立相应的防汛抗旱组织,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2.2 区级层面响应指挥原则

级响应、Ⅲ级响应由区防指负责指挥,Ⅱ级响应由区政府区长负责指挥,Ⅰ级响应由区委书记和区政府区长负责指挥。

2.3 现场指挥机构

当启动应急响应行动时,区防指视情况在防汛抗旱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参加现场抢险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驻璧部队遂行抢险救援任务,接受区防指统一指挥;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区级现场指挥部设置如下:

总 指 挥:区防指率队领导(或区委书记或区政府区长)

副总指挥:区防指其他领导

调 度 长:区防办主任(区应急局分管负责人)

成 员:区防指成员单位、受灾镇街主要负责人、驻璧部队参战力量负责人。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治组、灾情监测组、通讯保障组、治安交通组、技术支持组、灾情评估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等10个工作组(附件2)。

2.4 专家组

区防指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璧山区防汛抗旱专家组(附件3),对水旱灾害预防、组织指挥、力量调动、抢险救援措施、灾害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3 预防、预警

3.1 风险源识别

各镇街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文化旅游委、区气象局等有关区防指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巡查、隐患排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开展风险评估,有效防控风险。

3.2 信息监测及报送

3.2.1 信息报送

各镇街和区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按照“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原则,及时、准确报告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灾情信息。发生灾情时,各镇街应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和区防办(区应急局)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区防办(区应急局)根据职责将汇总后的灾情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防办报告,并向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凡需向上级报告的灾情信息,区委、区政府以及区级各部门间须做到统一上报口径。

3.2.2 气象水文信息

区气象局、区水利局应加强灾害性天气和水雨情的监测预报,并将相关信息在40分钟内报区防办,控制站点的重要水情应在15分钟内报告,为实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2.3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涉水在建工程、堤防、涵闸、泵站等涉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涉水在建工程、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区防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发生险情时,涉水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及时向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应在15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向区防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除险情况、通信联络方式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技术、管护责任人名单,以利加强指导或者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水库(水电站)工程信息

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运行,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区防办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发生险情时,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及时向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应在15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向区防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除险情况、通信联络方式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技术、管护责任人名单,以利加强指导或者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3)涉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区防办和行业主管部门上报险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

4)重要工程信息即时上报区防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区防办将有关信息在1小时内报市防办,控制站点的重要水情在30分钟内报市防办。

3.2.4 洪涝灾害信息

3.2.4.1 初报

发生洪涝灾害后,各镇街、各部门、各单位应在15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将反映灾险情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以下简称灾险情主要指标)和处置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以下简称处置工作情况)向区委、区政府和区防办(区应急局)以及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区防办(区应急局)接到灾险情信息报告后,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确认属实的,应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将反映灾险情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和处置工作情况汇总后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防办(市应急局)报告。

3.2.4.2 续报

在灾险情稳定前,各镇街和区防办(区应急局)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24小时零报告制度是指在灾险情发展过程中,每24小时须上报一次灾险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险情过程结束。其中:各镇街每日13时前将截止前一日24小时的灾险情指标和处置工作情况报区委、区政府和区防办(区应急局)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区防办(区应急局)每日14时前将汇总后的灾险情情况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防办(市应急局)报告;灾险情发生重大变化时,立即报告。

3.2.4.3 核报

灾险情稳定后,区防办(区应急局)应组织各镇街和有关部门,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

3.2.5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成因、范围以及对人口、工农业生产、农村饮水、城市供水、林牧渔业、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区防办、区农业农村委、区水利局、区气象局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数量及分布、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各镇街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区防办(区应急局)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3.2.6 供水水质信息

1)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水利局按职责负责监测本辖区内的河流水库供水水源及水质。

2)发现由于洪水、排污等因素引发城乡生活供水水质污染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区委、区政府以及区级行业主管部门。

3.2.7 信息上报流程示意图

注:涉水工程管理单位除向区委、区政府和区防办(区应急)报告外,还应根据隶属关系向镇街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3.3 预防准备

1)组织准备。建立健全组织体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根据领导变化情况,在汛前落实党政领导“双值班”和“分片包干责任制”,完成指挥机构人员的调整。落实并公布防汛抗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管护单位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

2)工程准备。做好堤防、水库水电站、河道整治、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工程运行准备,按要求完成防汛抗旱工程建设和水毁工程修复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防洪工程等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在建的涉水工程设施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和工作措施。

3)预案准备。按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制定应对方案,强化应对极端暴雨、超标准洪水、突发工险情、特大干旱等超常规措施,并有针对性地开展防汛抗旱应急演练。

4)队伍准备。加强消防救援队伍、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应急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统筹,畅通应急联络渠道,健全联动响应机制。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要的防汛抗旱物资,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强化应急通讯准备。

6)督查检查。按照镇街自查、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督查的原则,开展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到位。

3.4 预警

3.4.1 预警分级

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Ⅳ级(蓝色)、Ⅲ级(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四个等级。

3.4.2 Ⅳ级(蓝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布Ⅳ级(蓝色)预警: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Ⅳ级预警(暴雨蓝色预警)信号;或水利部门发布洪水蓝色预警信号。

2)小型水库可能发生重大及以上险情或者中型水库可能发生一般险情。

3)可能出现一般性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山洪、堰塞湖等灾害,危及人口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受威胁转移(安置)人口在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42个以下镇街发生严重及以上干旱,4个以下镇街发生中度及以上干旱,且6—9月期间连续20日、其余时段连续30日无有效降雨,且预计短期内仍无有效降雨。

5)可能发生其他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有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者按照上级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需要发布一般水旱灾害预警的事件。

3.4.3 Ⅲ级(黄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布Ⅲ级(黄色)预警: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Ⅲ级预警(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或水利部门发布洪水黄色预警信号。

2)中型水库可能发生较大险情。

3)可能出现一般性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山洪、堰塞湖等灾害,危及人口在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或者受威胁转移(安置)人口在2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44个以下镇街发生特大干旱,或者2个以上6个以下镇街发生严重及以上干旱,或者4个以上8个以下镇街发生中度干旱及以上干旱,且6—9月期间预计10日内、其余时段预计20日内旱情有加重趋势。

5)可能发生其他较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上级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需要发布较大水旱灾害预警的事件。

3.4.4 Ⅱ级(橙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布Ⅱ级(橙色)预警: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Ⅱ级预警(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或水利部门发布洪水橙色预警信号。

2)中型水库可能发生重大险情,或者市(区)级一般在建涉水工程可能发生严重险情。

3)可能出现较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山洪、堰塞湖等灾害,危及人口在1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或者受威胁转移(安置)人口在3000人以上2万人以下。

44个以上8个以下镇街发生特大干旱,或者6个以上10个以下镇街发生严重及以上干旱,或者8个以上12个以下镇街发生中度及以上干旱,且6—9月期间预计15日内、其余时段预计30日内旱情有加重趋势。

5)可能发生其他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上级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需要发布重大水旱灾害预警的事件。

3.4.5 Ⅰ级(红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布Ⅰ级(红色)预警: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I级预警(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或水利部门发布洪水红色预警信号。

2)中型水库可能出现特别重大险情;或者市(区)级重点在建涉水工程可能出现严重险情。

3)可能出现严重(或者特别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山洪、堰塞湖等灾害,危及人口在4万人以上;或者受威胁转移(安置)人口在2万人以上。

48个以上镇街发生特大干旱,或者10个以上镇街发生严重及以上干旱,或者12个以上镇街发生中度及以上干旱,且6—9月期间预计15日内、其余时段预计30日内旱情有加重趋势。

5)可能发生其他特别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上级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需要发布特别重大水旱灾害预警的事件。

3.5 预警发布和调整及解除

3.5.1 会商研判

及时组织会商研判会议,会商水旱灾害发展形势。Ⅳ级、Ⅲ级预警由区防指组织会商,Ⅱ级预警由区政府区长组织会商,Ⅰ级预警由区委书记和区政府区长组织会商;其中:Ⅱ级、Ⅰ级预警会商结果报市防指。

3.5.2 预警发布、调整、解除

级预警由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批准发布,Ⅲ级预警由区防指指挥长批准发布,Ⅱ级预警由区政府区长批准发布,Ⅰ级预警由区委书记和区政府区长批准发布。预警发布由区政府授权区防指统一发布;其中:经请示市政府或市防指同意后,发布Ⅱ级、Ⅰ级预警。

区防指根据形势变化,依据权限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水旱灾害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区防指应当及时宣布终止预警,并逐步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3.6 预警行动

1)区防指行动

区防指牵头,组织区水利局、区应急局、区气象局等部门按预警管理工作有关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号;

组织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视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提前做好安置点设置及相关物资准备,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军队应急力量、社会力量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向高风险区域前置力量,做好人员转移等准备工作。区防办负责统筹协调、了解掌握灾害情况,依据灾害类别、发生范围、处置情况、发展趋势等作出初步研判,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防办,并通知区防指各成员单位。

2)区防指成员单位行动

区气象局、区水利局、区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做好信息监测报送工作。

区水利局积极配合上级做好洪水预报工作,跟踪分析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及时向区防指报告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和最大流量以及洪水走势等情况,为预警、抗灾救灾提供依据;对防洪薄弱点、山洪灾害危险区,编制部门专项应急预案;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应对措施。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并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原则做好水资源调度,做好启用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准备以及经研判认为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措施;当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出现供水危机时,按权限向社会预警。

区公安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水利局、区交通局、区应急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加强值班值守,根据行业特点,分析研判风险,按预警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确定渍涝灾害预警范围、级别及时发布信息,提前采取应对措施,重点对内涝点、交通轨道、隧道、车库、地下商场、水源工程等重要部位进行排查、整治,确保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和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准备到位,做好抢排有关准备,并根据需要,通知低洼区域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镇街行动

按预警管理工作有关要求及时将预警预报等重要信息传递到村(社区)、村民小组(小区)、户,适时启动本级应急响应;针对防洪薄弱点、山洪灾害危险区,应建立群测群防监测体系,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各镇街、村(社区)以及有关单位应确定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应采用乡村大喇叭等现代和传统通信手段及传播媒介立即向周边群众预警,组织受威胁群众快速转移,提前组织群众开展转移避险工作,落实专人负责特殊人群转移避险;及时报送灾险情数据;对现场采取警戒措施;做好群众安置工作。

4)涉水工程管理单位行动

加强涉水在建工程、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以及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的监测,严格执行洪水调度方案,熟悉应急预案,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以及行政、技术、管护责任人到岗、到位。

3.7 预警支持

3.7.1 洪水、干旱风险图

1)区水利局负责绘制本地区的河流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

2)区防指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7.2 防御洪水方案

1)区水利局应编制和完善防御河流洪水预案,主动应对河流洪水。

2)区水利局应对水库等水利工程编制和完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按照各种不同量级的洪水,提出分区分段调度的具体措施。

3.7.3 抗旱预案

各镇街和区水利局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4 区级层面应急响应

按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水旱灾害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应急响应条件与预警条件相衔接。

水旱灾害发生后,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镇街和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以及涉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对可能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本区域突发水旱灾害事件,区防办在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防办的同时,应向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区县防指通报情况。

4.1 Ⅳ级应急响应

4.1.1 启动条件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Ⅳ级预警(暴雨蓝色预警)信号;或水利部门发布洪水蓝色预警信号(或璧南河、璧北河、梅江河之一的主要站点水位接近警戒水位);经区防办组织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一般洪涝灾害。

2)小型水库发生重大及以上险情或者中型水库发生一般险情。

3)可能出现一般性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山洪、堰塞湖等灾害,危及人口在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或者受威胁转移(安置)人口在200人以上3000人以下,或者一次性因灾死亡或者失踪3人以下。

43个以下镇街发生严重(或者特大)干旱;或者5个以下镇街发生中度干旱。

5)发生其他一般性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有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者按照上级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相应响应的事件。

4.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区防指组织分析评估,认定灾害达到启动条件之一的,由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区防指指挥长报告。

4.1.3 响应行动

1)指挥与会商

区防指指挥长在区应急局指挥中心坐镇统一指挥,区防指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协助坐镇指挥。

区防指指挥长或者区防指指挥长委派的区防指其他领导同志组织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专家组及受灾镇街开展联合会商,对雨情、水情、工情、旱情、险情发展态势以及水旱灾害风险滚动开展分析,部署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明确工作任务。根据综合会商研判意见,作出有针对性安排部署,明确防御、救援工作重点,提出防洪调度、危险区域划分、转移撤离、停供电范围以及抗旱调度、水源排查、水质监测、应急送水等抢险救灾方案。

2)区防指行动

按照区防指联合会商会议安排,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或者区防指指挥长委派的区防指其他领导同志率有关成员单位、区级救援队伍和专家组有关专家赴灾区一线负责现场指挥。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为区防指率队领导,副总指挥为区防指其他领导,调度长为区防办主任(区应急局分管负责人),成员为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受灾镇街主要负责人、驻璧部队参战力量负责人。及时发布防御工作通知。对接市级派出的工作组和专家组,接受其指导。当灾险情超出处置能力时,及时按程序商请驻璧部队参与抢险救灾或者请求市级力量和物资增援。

3)区防指成员单位行动

加强值班值守,强化灾情监测。区防指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工情、旱情、险情、舆情。

加强信息报送,引导舆论宣传。区应急局及时收集汇总上报灾情动态。区委宣传部牵头,做好网上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实施现场管控。有关部门指导、协助镇街疏散(转移)受灾群众。区水利局组织实施防御洪水、防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的原则做好水资源调度、应急送水等抗旱救援工作。区公安局、区交通局按照职责实施交通管制,畅通救援通道,开展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公安局、区经济信息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单位根据需要切断危险区域内的供电、供气、供水。

开展救援行动。区应急局提出队伍、物资调度意见,负责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军队应急力量、社会力量开展应急抢险救援行动;指导镇街救援队伍。区水利局、专家组提供抢险救灾技术支撑和决策建议,接受指挥调度。区教委、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在受灾区域内本行业领域监管的重要单位、重要工程、重要设施的抢险救灾。

加强应急保障。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区水利局等部门视情况申请资金和物资保障。

4)镇街行动

衔接区级应急响应,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并将应急响应的信息传递到村(社区)、村民小组(小区)、户,在有关部门的指导协助下,第一时间组织撤离转移受威胁区域的群众和车辆等重要物资,落实专人负责特殊人群转移避险。组织安置受灾人员,落实临时生活住所和基本生活物资供给,保证灾区社会稳定,根据需要救助受灾严重的困难群众,开展抚慰工作。及时收集汇总上报灾险情信息;对可能出现灾害的重要场所、部位、设施设备明确专人值守,实施紧急管控。

5)涉水工程管理单位行动

衔接区级应急响应,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加密涉水在建工程、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以及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的监测,严格执行洪水调度方案,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以及行政、技术、管护责任人到岗、到位。

4.2 Ⅲ级应急响应

4.2.1 启动条件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Ⅲ级预警(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或水利部门发布洪水黄色预警信号(或璧南河、璧北河、梅江河之一的主要站点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接近保证水位);经区防办组织会商研判,可能出现较大洪涝灾害。

2)中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

3)可能出现一般性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山洪、堰塞湖等灾害,危及人口在1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或者受威胁转移(安置)人口在3000人以上2万人以下;或者一次性因灾死亡或者失踪3人以上6人以下。

43个以上5个以下镇街发生特大干旱;或者3个以上5个以下镇街发生严重干旱;或者5个以上8个以下镇街发生中度干旱。

5)发生其他一般性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有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者按照上级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相应响应的事件。

4.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区防指组织分析评估,认定灾害达到启动条件之一的,由区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区政府区长报告。

4.2.3 响应行动

1)指挥与会商

区政府区长或者区长委派区防指指挥长在区应急局指挥中心坐镇统一指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者区防指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协助坐镇指挥。

区政府区长或者区长委派区防指指挥长或者区防指其他领导同志组织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专家组及受灾镇街开展联合会商,对雨情、水情、工情、旱情、险情发展态势以及水旱灾害风险滚动开展分析,部署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明确工作任务。根据综合会商研判意见,作出有针对性安排部署,明确防御、救援工作重点,提出防洪调度、危险区域划分、转移撤离、停供电范围以及抗旱调度、水源排查、水质监测、应急送水等抢险救灾方案。

2)区防指行动

按照区防指联合会商会议安排,区防指指挥长或者区政府区长委派的区防指其他领导同志率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区级救援队伍和专家组有关专家赴灾区一线负责现场指挥。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为区防指率队领导,副总指挥为区防指其他领导,调度长为区防办主任(区应急局分管负责人),成员为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受灾镇街主要负责人、驻璧部队参战力量负责人。及时发布防御工作通知。对接市级派出的工作组和专家组,接受其指导。当灾险情超出处置能力时,及时按程序商请驻璧部队参与抢险救灾或者请求市级力量和物资增援。

3)区防指成员单位行动

加强值班值守,强化灾情监测。区防办牵头,组织区公安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应急局、区气象局等部门相关人员在区防办集中办公,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工情、旱情、险情、舆情。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在原单位24小时值班值守。

加强信息报送,引导舆论宣传。区应急局及时收集汇总上报灾情动态,根据授权视情况发布灾情信息和救援动态。区委宣传部牵头,视情况组织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做好网上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实施现场管控。有关部门指导、协助镇街疏散(转移)受灾群众。区水利局组织实施防御洪水、防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的原则做好水资源调度、应急送水等抗旱救援工作。区公安局、区交通局按照职责实施交通管制,畅通救援通道,开展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对危险路段、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危险区域实施警戒、管制、关闭等措施;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公安局、区经济信息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单位根据需要切断危险区域内的供电、供气、供水。

开展救援行动。区应急局提出队伍、物资调度意见,负责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军队应急力量、社会力量开展应急抢险救援行动,按照指令依法依规发布调用和征用相关应急抢险救灾物资;指导镇街救援队伍,视情况请求调集市级或者周边区县救援队伍增援。区水利局、专家组提供抢险救灾技术支撑和决策建议,接受指挥调度。区教委、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在受灾区域内本行业领域监管的重要单位、重要工程、重要设施的抢险救灾。

加强应急保障。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区水利局等部门视情况申请资金和物资保障。

4)镇街行动

衔接区级应急响应,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并将应急响应的信息传递到村(社区)、村民小组(小区)、户,在有关部门的指导协助下,第一时间组织撤离转移受威胁区域的群众和车辆等重要物资,落实专人负责特殊人群转移避险。组织安置受灾人员,落实临时生活住所和基本生活物资供给,保证灾区社会稳定,根据需要救助受灾严重的困难群众,开展抚慰工作。及时收集汇总上报灾险情信息;对可能出现灾害的重要场所、部位、设施设备明确专人值守,实施紧急管控。

5)涉水工程管理单位行动

衔接区级应急响应,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加密涉水在建工程、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以及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的监测,严格执行洪水调度方案,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以及行政、技术、管护责任人到岗、到位。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启动条件

1)区气象局发布暴雨灾害Ⅱ级预警或者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或水利局发布洪水橙色预警(或璧南河、璧北河、梅江河的主要站点有3个以上5个以下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接近保证水位);经区防办组织会商研判,可能出现重大洪涝灾害。

2)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者市(区)级一般在建涉水工程发生严重险情。

3)可能出现较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山洪、堰塞湖等灾害,危及人口在4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或者受威胁转移(安置)人口在2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或者一次性因灾死亡或者失踪6人以上10人以下。

45个以上8个以下镇街发生特大干旱;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镇街发生严重干旱;或者8个以上12个以下镇街发生中度干旱。

5)发生其他较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有较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者按照上级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相应响应的事件。

4.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区防指组织分析评估,认定灾害达到启动条件之一的,由区政府区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报告,按有关规定程序发布。

4.3.3 响应行动

1)指挥与会商

区政府区长或者区长委派区防指指挥长在区应急局指挥中心坐镇统一指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者区防指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协助坐镇指挥。

区政府区长或者区长委派区防指指挥长组织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专家组及受灾镇街开展联合会商,对雨情、水情、工情、旱情、险情发展态势以及水旱灾害风险滚动开展分析,部署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明确工作任务;同时,会商结果报市防指。根据综合会商研判意见,作出有针对性安排部署,明确防御、救援工作重点,提出防洪调度、危险区域划分、转移撤离、停供电范围以及抗旱调度、水源排查、水质监测、应急送水等抢险救灾方案。

2)区防指行动

按照区防指联合会商会议安排,区防指指挥长或者区政府区长或者区政府区长委派的区防指其他领导同志率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区级救援队伍和专家组有关专家赴灾区一线负责现场指挥。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为区防指率队领导(或区政府区长),副总指挥为区防指其他领导,调度长为区防办主任(区应急局分管负责人),成员为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受灾镇街主要负责人、驻璧部队参战力量负责人。及时发布防御工作通知。对接市级派出的工作组和专家组,接受其指导。当灾险情超出处置能力时,及时按程序商请驻璧部队参与抢险救灾或者请求市级力量和物资增援。

3)区防指成员单位行动

加强值班值守,强化灾情监测。区防办牵头,组织区公安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应急局、区气象局等部门相关人员在区防办集中办公,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工情、旱情、险情、舆情。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在原单位24小时值班值守。

加强信息报送,引导舆论宣传。区应急局及时收集汇总上报灾情动态,根据授权视情况发布灾情信息和救援动态。区委宣传部牵头,视情况组织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做好网上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实施现场管控。有关部门指导、协助镇街疏散(转移)受灾群众。区水利局组织实施防御洪水、防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的原则做好水资源调度、应急送水等抗旱救援工作。区公安局、区交通局按照职责实施交通管制,畅通救援通道,开展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对危险路段、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危险区域实施警戒、管制、关闭等措施;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公安局、区经济信息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单位根据需要切断危险区域内的供电、供气、供水;必要时,可根据“熔断”机制,采取停课、停工、停业、停运等措施。

开展救援行动。区应急局提出队伍、物资调度意见,负责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军队应急力量、社会力量开展应急抢险救援行动,按照指令依法依规发布调用和征用相关应急抢险救灾物资;指导镇街救援队伍,视情况请求调集市级或者周边区县救援队伍增援。区水利局、专家组提供抢险救灾技术支撑和决策建议,接受指挥调度。区教委、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在受灾区域内本行业领域监管的重要单位、重要工程、重要设施的抢险救灾。

加强应急保障。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区水利局等部门视情况申请资金和物资保障。

4)镇街行动

衔接区级应急响应,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并将应急响应的信息传递到村(社区)、村民小组(小区)、户,在有关部门的指导协助下,第一时间组织撤离转移受威胁区域的群众和车辆等重要物资,落实专人负责特殊人群转移避险。组织安置受灾人员,落实临时生活住所和基本生活物资供给,保证灾区社会稳定,根据需要救助受灾严重的困难群众,开展抚慰工作。及时收集汇总上报灾险情信息;对可能出现灾害的重要场所、部位、设施设备明确专人值守,实施紧急管控。

5)涉水工程管理单位行动

衔接区级应急响应,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加密涉水在建工程、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以及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的监测,严格执行洪水调度方案,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以及行政、技术、管护责任人到岗、到位。

4.4 Ⅰ级应急响应

4.4.1 启动条件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I级预警(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或水利局发布洪水红色预警(或璧南河、璧北河、梅江河的主要站点有5个以上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接近保证水位);经区防办会商研判,可能出现特别重大洪涝灾害。

2)中型水库发生特别重大险情;或者市(区)级重点在建涉水工程出现严重险情。

3)可能出现严重(或者特别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山洪、堰塞湖等灾害,危及人口8万人以上;或者受威胁转移(安置)人口在4万人以上;或者一次性因灾死亡或者失踪10人以上。

48个及以上镇街发生特大干旱;或者10个及以上镇街发生严重干旱;或者12个及以上镇街发生中度干旱。

5)发生其他严重(或者特别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有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者按照上级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相应响应的事件。

4.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区防指组织分析评估,认定灾害达到启动条件之一的,由区委书记和区政府区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报告,按有关规定程序发布。

4.4.3 响应行动

1)指挥与会商

区委书记或者区政府区长在区应急局指挥中心坐镇统一指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防指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协助坐镇指挥。

区委书记或者区政府区长组织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专家组及受灾镇街开展联合会商,对雨情、水情、工情、旱情、险情发展态势以及水旱灾害风险滚动开展分析,部署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明确工作任务。根据综合会商研判意见,作出有针对性安排部署,明确防御、救援工作重点,提出防洪调度、危险区域划分、转移撤离、停供电范围以及抗旱调度、水源排查、水质监测、应急送水等抢险救灾方案。

2)区防指行动

按照区防指联合会商会议安排,区防指指挥长率队或者区委书记或者区政府区长或其委派的区防指其他领导同志率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区级救援队伍和专家组有关专家赴灾区一线负责现场指挥。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为区防指率队领导(或者区委书记或者区政府区长),副总指挥为区防指其他领导,调度长为区防办主任(区应急局分管负责人),成员为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受灾镇街主要负责人、驻璧部队参战力量负责人。及时发布防御工作通知。对接市级派出的工作组和专家组,接受其指导。当灾险情超出处置能力时,及时按程序商请驻璧部队参与抢险救灾或者请求市级力量和物资增援。

3)区防指成员单位行动

加强值班值守,强化灾情监测。区防办牵头,组织区公安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应急局、区气象局等部门相关人员在区防办集中办公,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工情、旱情、险情、舆情。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在原单位24小时值班值守。

加强信息报送,引导舆论宣传。区应急局及时收集汇总上报灾情动态,根据授权视情况发布灾情信息和救援动态。区委宣传部牵头,视情况组织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做好网上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实施现场管控。有关部门指导、协助镇街疏散(转移)受灾群众。区水利局组织实施防御洪水、防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的原则做好水资源调度、应急送水等抗旱救援工作。区公安局、区交通局按照职责实施交通管制,畅通救援通道,开展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对危险路段、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危险区域实施警戒、管制、关闭等措施;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公安局、区经济信息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单位根据需要切断危险区域内的供电、供气、供水;必要时,可根据“熔断”机制,采取停课、停工、停业、停运等措施。

开展救援行动。区应急局提出队伍、物资调度意见,负责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军队应急力量、社会力量开展应急抢险救援行动,按照指令依法依规发布调用和征用相关应急抢险救灾物资;指导镇街救援队伍,视情况请求调集市级或者周边区县救援队伍增援。区水利局、专家组提供抢险救灾技术支撑和决策建议,接受指挥调度。区教委、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在受灾区域内本行业领域监管的重要单位、重要工程、重要设施的抢险救灾。

加强应急保障。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区水利局等部门视情况申请资金和物资保障。

4)镇街行动

衔接区级应急响应,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并将应急响应的信息传递到村(社区)、村民小组(小区)、户,在有关部门的指导协助下,第一时间组织撤离转移受威胁区域的群众和车辆等重要物资,落实专人负责特殊人群转移避险。组织安置受灾人员,落实临时生活住所和基本生活物资供给,保证灾区社会稳定,根据需要救助受灾严重的困难群众,开展抚慰工作。及时收集汇总上报灾险情信息;对可能出现灾害的重要场所、部位、设施设备明确专人值守,实施紧急管控。

5)涉水工程管理单位行动

衔接区级应急响应,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加密涉水在建工程、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以及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的监测,严格执行洪水调度方案,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以及行政、技术、管护责任人到岗、到位。

4.5 不同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4.5.1 河流、水库洪水

1)当河流水位超过设防水位、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各镇街和区水利局应组织堤防管理单位干部职工巡堤巡坝查险。

2)当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时,沿河、涉及水库的各镇街和区水利局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巡坝查险,严密布防。

3)当河流、水库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沿河、涉及水库的各镇街和区水利局应根据河流、水库水情和洪水预报,强化巡查布防措施,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防洪调度主要包括:调节水库调洪库容、开启翻板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4)在河流水位接近保证水位、水库水位接近校核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区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采取占地取土、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它紧急措施;必要时,区公安局、区交通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区防指的决定,实施交通管制,以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5.2 渍涝灾害

1)当发生一般渍涝灾害时,各镇街和有关部门应按照“等高截流,高水高排、低水低排”的原则,按照规程调度水利工程设施,充分运用泵站提排和涵闸自排,尽快排水入河,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当发生大的渍涝灾害时,要按照规程,统筹调度。

2)当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视情况及时减少排水量或停止排水,以减缓防洪压力。

4.5.3 山洪灾害

1)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区水利局会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气象局及时发出警报,及时通知相关镇街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同时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滑坡等山洪灾害进一步恶化。

2)当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时,区水利局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组研究处理方案,尽快组织实施,避免发生更大灾害。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按照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危险区人员后警戒区人员,防止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5.4 堤防溃口、涵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溃口、涵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工程管理单位或者属地镇街应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预警信号。

2)堤防溃口、涵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属地镇街和区水利局按管理权限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威胁地区群众转移,并视情况组织实施堵口或者抢筑阻水二道防线等措施,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4.5.5 干旱灾害

1)特大干旱

强化各镇街和区水利局行政负责人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市防指。必要时经区政府批准,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随时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落实部门抗旱职责,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物资。

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随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工作情况。

视旱情变化,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市防指。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落实部门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及时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进行抗旱工作动员部署,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4)轻度干旱

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及时了解分析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提出防旱抗旱的具体措施,并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4.5.6 供水危机和供水水质被侵害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原则做好水资源调度,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区域、跨河流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障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做好启用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准备以及经研判认为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2)当发生供水水质因洪水等因素影响城乡生活的较重污染事件时,应迅速研究措施,及时通知水质污染范围内的群众,避免水质污染影响生活;同时利用一切有利条件,做好调水冲污,置换水质,尽力将水质污染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3)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处于正常状态。

4.6 响应调整和终止

根据形势变化,依据权限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和措施。当汛情、旱情、灾险情有加重趋势时,及时提级响应;当事态得到有效控制时,可视情降低响应级别。当灾害过程已结束、灾害影响基本消除或事态得到全面控制时,宣布响应终止。必要时,本级应急响应可根据上级要求进行调整。

4.7 后期处置

4.7.1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受灾镇街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帮助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尽快组织修复遭到毁坏的城乡供水管网、供气管网、交通、电力、通信、水文等基础设施。

4.7.2 征用补偿 

防汛抗旱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并依法给予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受灾镇街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7.3 保险理赔 

灾害发生后,受灾镇街和区财政局应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照工作程序做好参保理赔工作。

4.7.4 调查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区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灾害调查、灾后评估工作,总结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送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市应急局)。

5 应急保障

5.1 制度保障 

根据有关法规,建立和完善水旱灾害会商、抢险技术方案会商、重大决策会商和咨询制度,以及防汛抗旱工作检查、值班、灾害报告、灾害事故调查评估及追责问责等工作制度。

5.2 供电与通信保障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保障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电力安全,保证应急救援现场的供电需要;负责为防汛抗旱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3 队伍与物资保障 

区应急局统筹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按照规定程序协调驻璧部队、民兵参与抗洪抢险救灾。

按照分级储备原则,区应急局、区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和各镇街应当按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标准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抗旱应急物资装备。涉水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水旱灾害影响的其他单位要建立防汛物资装备库。易旱、缺水地区应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

5.4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做好公路、桥梁、隧道、城市道路的维护管理和物资运输保障,区公安局对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

5.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灾区紧急医疗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尤其要预防因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等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5.6 治安保障 

受灾镇街负责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助、群防群治;区公安局负责治安保障,全力维护受灾地区的社会稳定。

5.7 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将防汛抗旱应急资金列入区本级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应急资金,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需要。

5.8 社会动员保障 

区民政局负责慈善捐赠活动的指导和监督;进行社会动员,组织各类社会力量、物资装备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及其他慈善组织可依法有序组织开展慈善捐赠活动。

5.9 技术保障 

充分利用现有防汛抗旱系统、自动化监测系统、防汛抗旱专家库及防汛抗旱科研成果,为防汛抗旱提供技术支撑。

建立健区防汛抗旱专家组,接受区防指统一调度,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10 避难场所保障 

各镇街根据现有条件建立救生通道、应急避难场所,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就医。

6 培训和演练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年汛前或汛后至少组织1次培训,1—2年组织1次部门联合综合应急演练;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综合性应急演练;专业救援队伍每年针对当地易发灾害和险情进行演习。

7 附则

7.1 灾害分类分级

根据水旱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造成的影响等,分为洪涝灾害和干旱灾害两大类。其中:洪涝灾害分为特别重大洪涝灾害、重大洪涝灾害、较大洪涝灾害、一般洪涝灾害四个等级;干旱灾害分为特大干旱、严重干旱、中度干旱、轻度干旱四个等级。

7.1.1 洪涝灾害分级

特别重大洪涝灾害:造成死亡或失踪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亿元以上;

重大洪涝灾害:造成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

较大洪涝灾害:造成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亿元以上;

一般洪涝灾害:造成死亡或失踪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7.1.2 干旱分级

特大干旱:粮食因旱损失率在25%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500万人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15%以上;

严重干旱:粮食因旱损失率在20%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300万人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10%以上;

中度干旱:粮食因旱损失率在15%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100万人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5%以上;

轻度干旱:粮食因旱损失率在10%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50万人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3%以上。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应急局组织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原则上每5年对本预案全面修订一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预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镇街、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编制、修订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方案或处置方案,并报区防办备案。

7.3 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璧山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璧山府办发〔2020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区防指(办)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 区防指现场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3. 璧山区防汛抗旱专家组

4. 璧山区防汛抗旱预警信号发布流程图

5. 璧山区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处置流程图


附件1

区防指(办)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区防指工作职责

区防指主要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但不代替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防汛抗旱工作职能职责。其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总、长江防总和市委、市政府、市防指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

(二)研究提出全区防汛抗旱相关制度;

(三)统筹协调解决防汛抗旱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组织督查、指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

(四)组织应急、水利、气象部门发布水旱灾害预警信号、监测信息等和启动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研究制定防汛抗旱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协调和指挥防汛抗旱应急救援工作;

(五)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防汛抗旱其他工作。

二、区防办工作职责

(一)监督推动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批示以及国家防总、长江防总、市防指(办)的工作要求;

(二)研究提出全区防汛抗旱年度工作任务要点和分工方案建议,综合汇总和通报全区防汛抗旱工作情况;

(三)负责落实区防指工作要求和区防指及其办公室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定、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四)分析研判全区水旱灾害趋势及主要防范应对措施;开展防汛抗旱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

(五)负责区防指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区应急局和区水利局在区防办的工作分工。区应急局重点抓好救灾,以救为主,救中有防,统筹抓好防和救的有机结合;区水利局重点抓好预防,以防为主,防中有救;区应急局和区水利局在工作中应加强沟通协作,使防和救有机结合,做到工作不遗漏、不重复、不缺位、不越位。

三、区防指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统筹协调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新闻报道、政策解读、公益宣传;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以及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的及时传播;指导相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信息网络舆情正面引导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防灾减灾救灾信息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区人民防空办):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列入区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区政府领导参加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活动;负责协调办理落实区政府和区政府领导决定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事项;检查、督促防灾减灾救灾各项政策、法规的落实。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自然灾害防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项目、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地震灾害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气象灾害防御工程项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的衔接平衡;积极争取中央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专项资金支持;牵头组织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负责审核全区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负责保障灾区物价稳定和应对自然灾害的能源供应保障工作;督促长输油气管道企业做好沿线自然灾害防治工作。

区教委:负责组织指导学校做好自然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受灾地区学校做好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指导在工业规划编制、产业布局谋划和工业项目建设中对自然灾害风险影响进行评估;负责指导落实免收自然灾害预警、抢险救援专用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等政策;协调自然灾害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保障,组织落实区级医药储备的紧急调用;指导灾区安全监管职责内工业企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督促长输油气管道外的其他油气管道企业做好沿线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协助指导抢险救援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抢险救灾电力供应和电力安全工作,负责组织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区公安局:负责自然灾害抢险救援过程中及受灾地区的交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组织受灾地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协助控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依法开展自然灾害违法案件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支持引导社工机构、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镇街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好因灾遇难人员殡仪工作;负责安全监管职责内企事业单位落实自然灾害防治措施。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组织安排自然灾害防治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及时保障并监督使用;配合自然灾害防治部门积极争取中央和市级救灾资金支持,并及时拨付;协调指导金融(保险)机构做好稳定受灾地区金融(保险)秩序、灾后金融(保险)服务和信贷支持、金融风险防范、金融(保险)应急保障等工作,全力助推灾后恢复重建;统筹推进巨灾保险工作,协同建立灾害救助保险制度。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行业管理责任;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和防治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参加地质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抢险救援,承担技术支撑工作;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等防灾减灾相关工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联合区气象局开展地质灾害预警工作;与区应急局共同负责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自然灾害引发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生态监测,提出控制措施,及时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森林火灾对环境(大气)污染损害评估,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指导做好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安全性鉴定、修复等工作,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指导和督促全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城市内涝等隐患的排查监测和抢险救灾;会同区应急局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项检查;城乡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的气象灾害防御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等工作;负责城市市政设施防洪安全;负责城区公园、露营基地等防洪工作;负责城区公园、城市绿化树木输配电线路及周边设施的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治理;负责市政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联合区气象局开展城市运行高影响天气预警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为抢险救灾运输提供支持保障;负责协调应急救援车辆执行抢险救援任务时免收通行费等事项;组织指导开展因灾导致的交通基础设施损毁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地方水域水上交通应急抢险工作;组织指导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桥梁等自然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和自然灾害防治、应急抢险等工作。

区水利局:履行水旱灾害防治工作行业管理责任;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实施山洪灾害治理、水利水毁工程修复工作;负责受灾地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指导督促镇街抓好水库蓄水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在建水利工程周边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以及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做好洪水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负责水利基础设施(水利工程)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与区应急局共同负责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农村自然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教育;负责制定农业科技防御自然灾害方针政策、防灾减灾技术服务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加强农事生产用火管控;负责指导农业设施周边和农业生产活动地震、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和突发自然灾害应急抢险处置;负责全区农业及农田基础设施受损情况的统计和报告;负责指导协调灾后恢复生产。负责组织做好农业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和因气象条件引发农业病虫害的监测防控工作。

区商务委:负责指导商贸企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和组织协调商贸企业参加抢险救援;组织协调区内或跨地区应急生活物资供应,按照分工负责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程序动用区级储备物资,稳定市场供应;协调组织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相关物资等工作。

区文化旅游委:负责指导督促旅游景区(点)、重大文旅(文体)活动的自然灾害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旅游经营企业做好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传播以及游客转移、疏散等安全避险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机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负责调配医疗卫生资源,组建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疏导等卫生应急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负责卫生应急队伍人员、车辆、装备的调度;推动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发布高温中暑预警;统计报告全区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

区应急局:负责区减灾委办公室(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与区林业局共同负责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与区水利局共同负责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与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共同负责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与区气象局共同负责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区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区应对一般和较大自然灾害的指挥部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承担防震减灾工作,会同住房城乡建委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项检查;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应急分队和协调驻璧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武警区中队:积极参加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行动,并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

区国资中心: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工作;督促所监管企业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开展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损毁厂房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

区气象局:组织、指导、协调全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技术性工作;负责做好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提供气象服务信息;联合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发布地质灾害、联合区卫生健康委发布高温中暑、联合区林业局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联合区应急局和区林业局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号;组织开展气象灾害评估,为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负责全区气象灾害敏感单位认证及监督管理;加强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职责范围内的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负责统筹推进全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与区应急局共同负责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作用,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援;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2 

区委宣传部:41422329

区政府办公室:41421247

区发展改革委:41423418

区教委:41422312

区经济信息委:41416087

区公安局:41886024

区民政局:41422346

区财政局:41422307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41428852

区生态环境局:41423413

区住房城乡建委:41423480

区城市管理局:41423350

区交通局:41410071

区水利局:41423451

区农业农村委:41422365

区商务委:41421277

区文化旅游委:41423428

区卫生健康委:41421231

区应急局:12350、41425648

区人武部:87383000

国资中心:85291039

武警区中队:19923605982

区气象局:41421223

区消防救援支队:41442119

璧城街道:41421246

璧泉街道:41439339

青杠街道:41781501

来凤街道:41696200

丁家街道:41480021

大路街道:41580021

大兴镇:41550021

正兴镇:41560010

河边镇:41620289

福禄镇:41770021

七塘镇:41660321

八塘镇:41540021

三合镇:41690300

广普镇:41680201

健龙镇:41700001


附件3

璧山区防汛抗旱专家组

序号

姓 名

性别

单 位

职务或职称

联系电话

1

唐学文

市级专家

正高

13310232118

2

王世平

市级专家

正高

13708376266

3

张剑

市级专家

正高

13883816007

4

刘洋

市级专家

正高

13996452396

5

万洪

区水利局

高级工程师

15922822766

6

聂明

区水利局

工程师

15086882650

7

岳文杰

区水利水库服务中心

高级工程师

13509407168

8

夏文全

区水利水库服务中心

副主任

13883955538

9

白根维

区住房城乡建委

高级工程师

13678443919

10

张奎

区水利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高级工程师

13509407119

11

何洋

区水利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大队长

15111987254

12

刘小萌

区水资源站

工程师

15223268262

13

冯天梅

区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工程师

15723315460

14

杨清白

区水文水质监测站

工程师

13667670955

15

黄继红

区气象局

高级工程师

13368206600

16

付跃

区气象局

高级工程师

13896195045

17

李宁彬

区城市管理局

科长

15025400588

注:专家排名无先后之分。


附件4

璧山区防汛抗旱预警信号发布流程图


附件5

璧山区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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