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璧山府发〔2021〕22号)
为做好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市委、市政府印发的《重庆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精神,对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与上位文件不一致的文件进行清理废止,拟定了《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以下简称“《废止决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依据
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9月10日,重庆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对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委系统2017-2019年建设管理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发现我区印发的《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保证金”监督措施的通知》(璧山府办发〔2015〕63号)、《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评价制度的通知》(璧山府办发〔2015〕67号)2个文件不符合上级规范性文件要求,与《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使用监管实施细则》监管要求和比例不一致,需作出整改。
二、清理结果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保证金”监督措施的通知》(璧山府办发〔2015〕63号)、《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评价制度的通知》(璧山府办发〔2015〕67号)2个文件因降低了“两金”监管标准不符合市级规范性文件要求,经区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集体审议通过,予以废止。
三、废止决定的法律效果
已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能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