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璧山府发〔2021〕42号)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有关规定,对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拟定了《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以下简称“《废止决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依据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对外集中公布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工作要求,由区司法局牵头,各实施部门配合,对照11项清理重点,对区政府现行有效的61件区政府(含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通过清理,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4件。
二、清理结果
经区政府第1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璧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璧山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璧山府办发〔2010〕177号)、《璧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房屋搬迁过渡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璧山府办发〔2013〕153号)2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因制定依据发生了变化予以废止;《璧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三、四级残疾人乘坐公共汽车优惠政策的通知》(璧山府办发〔2012〕254号)、《璧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璧山县促进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璧山府发〔2012〕58号)2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因被新的文件所替代予以废止。
三、废止决定的法律效果
已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能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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