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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璧山区关于公布白深富故居等3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日期:2023-01-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为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安全,对璧山区第三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白深富故居、古佛岩摩崖造像及国立艺术专科学校暨国立音乐院分院松林岗旧址3处进行保护范围公布,相关规定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具体保护范围。

(一)白深富故居

1. 地址:大兴镇山王村1组。

2. 保护范围:西北至文物本体以外12米,西南至文物本体以外6米,东西分别至故居所在院落建筑外围线以外2米。

(二)古佛岩摩崖造像

1. 地址:福禄镇和平村1组。

2. 保护范围:文物本体东南西北面向外缘线以外9米。

(三)国立艺术专科学校暨国立音乐院分院松林岗旧址

1. 地址:璧城街道四面山村7组。

2. 保护范围:中殿地基线以外4米。

三、保护措施。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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