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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璧山村镇供水有限公司自来水销售价格调整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2-03-29

一、自来水销售价格调整的背景依据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1. 协议有约定。按《协议》第十三条第一款约定:为促进乙方村镇公司良性发展,更好地服务民生,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一年后,按成本税金合理利润(按供水行业平均利润7的原则,由璧山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同璧山区财政局、璧山区水利局共同核定村镇供水价格,该水价执行3年,今后每3年按相同的原则和程序重新核定。甲方应协调配合核定水价的执行,确保执行水价与核定水价一致。农村总表后若因综合考虑用水户的承受能力,执行水价达不到核定水价,执行水价与核定水价的差额部分由甲方给予乙方村镇公司财政补助。

2. 企业亏损严重。大部分镇街水厂最近一次调整水价均在2006年前后,至今已15年未进行水价调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员工资上调,原材料价格陡升,物价已经翻了几番,绝大多数镇街水厂都处于严重亏损状态,个别政府代管的水厂亏损更为严重,政府给予的水价补助已无力承担。企业长期亏损的后果必将损害用水户的利益,企业没有多余的、可供利用资金来进行设施设备改造,更无法在提高供水质量和保障供水方面有新作为。

3. 水价调整是建设、维护村镇供水基础设施的需要。为更合理地布局水源地水厂管网用户的一站式服务,统筹城乡公共服务资源配置,达到城乡居民共享安全、优质、高效的供水服务目标,我区通过连通城乡供水主管网并建设加压泵站、增加尾水处理工艺、改造老旧支管网和表计等措施,加大城乡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一是陆续投资12271万元用于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其中投入1250万元建设10个镇街水厂的水质提升及废水处理工程,投入3890万元建设璧南水资源调配工程,投入2040万元建设璧北大路河边福禄管网工程,投入580万元建设室外配水管网及水表改造,投入4188万元建设璧北农村管网工程,投入323万元建设正兴石院管网改造工程;二是强化设施设备维护力度。先后完成了133个行政村维修养护工程,排查管网明漏、占压、井盖丢失以及阀门开启灵敏等相关情况,对水厂泵房、机电设备、加氯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维护和更换,累计抢修372次主管道等工作,累计投入资金1025万元。

4. 水价调整是提高水质,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的需要。村镇公司接管所有镇街水厂以来,更换了陈旧的治水设备,重新铺设了主管网,为提高供水水质打下坚实基础。除更新基础硬件设施外,村镇公司还严格抓好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一方面对治水和输配环节的从业人员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从业技能培养;另一方面加强在岗人员精细化管理,通过建章立制、加强考核等措施强化工作责任感。同时,还建立严格的水质检测制度,各水厂每日自检一次,渝山水资源公司检测室坚持每周抽检一次,集团公司每月检测一次,区卫生健康委每季度检测一次,检测结果时时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用水户对水压、水质及服务态度总体满意。

5. 水价调整是保障村镇供水企业长远发展的需要。村镇公司供水范围涉及11个镇街,点多面广且地形复杂,供水量小又无安装收入。再加上基础薄弱,新建及改造资金投入特别大,导致村镇公司亏损严重,生产运行举步维艰。若不调整村镇自来水价格,企业将无法扭转长期亏损的局面,将无资金继续投入到设施设备建设中,不利于供水企业长远发展,无法保障村镇居民用上清洁、干净、高效的自来水。

6. 水价调整是培养市民节约用水意识的需要。璧山境内无大江大河可作饮用水水源地,作为本地取水源的中型水库、小一型、小二型水库取水量已无法满足城乡用水需求,水资源严重短缺。为此,我区供水企业通过大学城引水、铜灌驿提水、渝西水资源配置等措施暂时缓解本区用水紧张的局面。但是境外引水的原水费成本较高,加之本地饮用水源因污染严重导致的治水成本较高,两个因素叠加进一步增加了我区原水成本。因此,调整水价有助于引导用水户自觉养成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五条,政府的定价行为。

2.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渝价规〔20185号)第三项供排水,主城区乡镇公共管网及主城区外公共管网自来水、再生水销售价格,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3.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价〔2012424号)第三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

、文件主要内容

文件的主要内容,按市发展改革委对自来水简化分类的要求,将以前的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商业用水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两大类,将11个镇街不同的水价标准统一为一个缴费标准,将水资源费纳入定价成本不再单独收取水资源费。方案一的主要内容:居民用水价格调整1.04/m33.22/m3调整为4.26/m3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1.84/m33.72/m3调整为5.56/m3

三、价格调整后影响分析

按照村镇公司2020年供水量和供水户测算,场镇居民每月每户平均用水量为5m3,农村居民每月每户平均用水量为2 m3。如果按方案一测算,场镇居民每月每户多支出5.2元,全年增加支出62.4元;农村居民每月每户多支出2.08元,全年增加支出2496元。如果按方案三测算,场镇居民每月每户多支出7.5元,全年增加支出90元;农村居民每月每户多支出3元,全年增加支出36元。

根据《协议》,农村实行一村一总表制,按村总表用水量的80%计收水费,农村居民实际增加的支出预计比计算值有所减少。加之,简化分类后的非居民用水价格未按售价偏高的经营用水价格计算,而是参照价格偏低的生产用水价格进行调整,原商业用户的水费支出会随着价格调整而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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