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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4547D/2026-00042 [ 发文字号 ] 璧山府令〔2026〕1号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3-13 [ 发布日期 ] 2026-03-16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严防森林火灾发生,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和《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森林防火实际,现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如下:

一、禁火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至20261010日。

二、禁火区域

全区所有林区和林区边缘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禁火规定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违规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

(二)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焚坟草、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吸烟、野炊、烧烤、烧杂、烧灰积肥、烧田基草等一切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三)未经批准在禁火区域进行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生产用火和工程用火;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四、森林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护林防火责任,必须认真落实各项禁火措施;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要自觉接受检查登记。

五、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严格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玩火。

六、宣传、文旅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微信、大喇叭等方式传递政府禁火要求;各镇街要采用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七、各镇街、村(居)民委员会要对林区内输配电(气)线路、电(油、气)站、易燃易爆品仓库、寺庙、农家乐等重要风险点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要在林区进山路口严格盘查,加强火源管控;要加强野外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一切野外违规用火行为;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森林灭火专业队伍适时靠前驻防,做好随时扑救森林火灾的准备。

八、各镇街要落实好相关责任,相关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确保禁火令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到位。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用火行为,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情时,要立即向重庆市璧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政府报告。举报电话:02341422327(区林业局)、02341425648(区应急管理局)、12350

十、违法处理

违反本禁火令者,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6313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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