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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466X9/2021-0004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意见征集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林业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关于《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近年来,全区野生动物保护总体向好,但部分地区使用危险猎捕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危害野生动物资源,破坏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强化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是坚决有效制止和打击非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的法定依据,关系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和生存环境的恢复,关系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关系全区生态文明建设成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第六条明确“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为我区制定《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送审稿)》提供操作的可行性。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01672日修订通过,自201711日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2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经202039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作出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的领导同志的指示批示或会议名称、纪要等。

    2021519日区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文件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起草单位为重庆市璧山区林业局。

(二)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不涉及公平竞争审查。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

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征求意见情况

《通告》已于202132-11日在璧山区人民政府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五)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情况

未召开论证会、听证会。

(六)合法性审查情况。

《通告》经区林业局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审查后报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区司法局于425日出具“《通告》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审核意见。

(七)集体审议情况

    2021519日区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八)公开发布情况

我区于2021521日通过璧山网发布《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禁猎区

全区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

全区行政区域全年为禁猎期。

(三)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重庆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四)违法责任追究

1.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1)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2)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第二条 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十)非法狩猎案: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

2、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3、具有其他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的。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遏制非法猎捕行为,从源头上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需依法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谭春阳;联系电话:4166330915730111417


意见征集:

重庆市璧山区林业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意见征集反馈: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反馈情况

    决策结果: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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