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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

2. 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3. 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和研究报告;

4. 《科技成果登记表》。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璧山区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璧科技局发〔2021〕20 号)第六条之规定,区级孵化器(加速器)认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运营主体在璧山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

2. 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人员构成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0%以上;有接受专业培训的人员;

3. 拥有一定规模的孵化场地。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 服务场地)占80%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 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4. 孵化器的孵化场地不得超过2处,运营主体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在璧山区范围内;

5. 孵化器在孵企业数量不低于20个,其中进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含毕业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低于30%;

6. 具备完善的服务设施和较强的服务能力。能够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内外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7. 与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担保等机构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能为入孵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融资服务;

8. 加速器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建有投资基金,具备投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