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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区级孵化器需要什么条件?

日期:2024-01-31

根据《璧山区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璧科技局发〔2021〕20 号)第六条之规定,区级孵化器(加速器)认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运营主体在璧山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

2. 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人员构成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0%以上;有接受专业培训的人员;

3. 拥有一定规模的孵化场地。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 服务场地)占80%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 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4. 孵化器的孵化场地不得超过2处,运营主体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在璧山区范围内;

5. 孵化器在孵企业数量不低于20个,其中进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含毕业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低于30%;

6. 具备完善的服务设施和较强的服务能力。能够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内外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7. 与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担保等机构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能为入孵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融资服务;

8. 加速器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建有投资基金,具备投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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