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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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让各部门充分了解此次应急预案的重要内容和意义抓好贯彻落实,现就《重庆市璧山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方案》)解读如下:

背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应急保障体系,确保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

根据国家、重庆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重庆市璧山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制定目的

进一步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应对璧山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确保科学、快速、高效、精准开展环境应急工作,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璧山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影响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璧山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重点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共八个部分,主要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信息收集与研判、预警与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应急保障、宣传培训和演练、附则。

五、预案衔接

当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则启动本预案;若本预案适用范围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首先启动《重庆市璧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旦污染物迁移到本预案适用的范围内,影响到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安全时,则启动本预案。当发生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上升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则由璧山区人民政府上报重庆市人民政府,由重庆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六、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