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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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让各部门充分了解此次应急预案的重要内容和意义抓好贯彻落实,现就《重庆市璧山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方案》)解读如下:

背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应急保障体系,确保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

根据国家、重庆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重庆市璧山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制定目的

进一步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应对璧山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确保科学、快速、高效、精准开展环境应急工作,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璧山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影响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璧山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重点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共八个部分,主要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信息收集与研判、预警与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应急保障、宣传培训和演练、附则。

五、预案衔接

当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则启动本预案;若本预案适用范围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首先启动《重庆市璧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旦污染物迁移到本预案适用的范围内,影响到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安全时,则启动本预案。当发生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上升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则由璧山区人民政府上报重庆市人民政府,由重庆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六、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文件,切实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现就《璧山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撤销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解读如下:

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为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不断提升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保障水平,在完成全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信息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现有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情况,需对已停用的水源地保护区进行撤销。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拟撤销已停用的大兴四五水库万民村供水站水源地和大兴芋荷水库龙飞村供水源地2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经与区水利局、大兴镇共同研究后,区生态环境局牵头拟定了《方案》20235以区政府名义报市政府审批。20238月,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实施万州等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函》(渝环函〔2023480号),我区上报的《方案》已通过市生态环境局技术审查并经市政府同意,要求及时依法公布实施。

主要内容是什么?

《方案》明确了此次撤销的四五水库和芋荷水库2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称、水源类型、水源地所在镇街和保护范围划分等内容

什么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依据取水区域不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的不同,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管理有哪些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