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免费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场馆享受优先服务,在收费的公共文化场馆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购门票,不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半价购买门票,鼓励有条件的收费公共文化场馆实行不满六十五周岁老年人免购门票;
(2)在公园、旅游景区,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购门票,不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半价购买门票,鼓励景区内的电梯、观光车、缆车、索道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实行优惠票价,鼓励有条件的公园、旅游景区实行不满六十五周岁老年人免购门票;
(3)政府投资兴办或者集体投资兴办的各类老年人活动场所向老年人免费开放,鼓励经营性文化体育单位为老年人提供优惠票价、为老年人文艺体育团体优惠提供场地;
(4)文化部门应当组织群众文化工作者免费指导老年人开展文化娱乐活动,体育部门应当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免费指导老年人开展体育健身活动。
凡户籍在我区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人。
(一)80-89岁营养补贴发放标准为:50元/人·月,系“农村五保或城镇三无人员”的加发10元/人·月。
(二)90-99岁营养补贴发放标准为:由原50元/人·月提高为100元/人·月,系“农村五保或城镇三无人员”的加发20元/人·月。
(三)百岁及以上营养补贴发放标准为:500元/人·月,系“农村五保或城镇三无人员”的加发100元/人·月。
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不含前述失能老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