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7094554590/2025-00031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城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4-14 | [ 发布日期 ] | 2025-04-16 |
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璧山区2025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璧双联办〔2025〕1号)、《重庆市璧山区司法局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璧山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璧司发〔2025〕10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在城市管理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城管〔2018〕43号)、《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城管局〔2018〕44号)、《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璧山区2025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璧双联办〔2025〕1号)、《重庆市璧山区司法局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璧山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璧司发〔2025〕10号)文件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国家、市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坚持“依法监管、公平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进一步落实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抽查全覆盖、常态化制度。
二、重点任务
(一)动态调整更新“一单两库”。制定2025年度检查事项清单,建立并动态更新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名录库,是加强市场主体监管执法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1.制定检查事项清单。牵头负责审批的科室要以审批服务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为基础,结合本级党委、政府的工作安排,制定2025年本级城市管理领域市场主体监管检查事项清单。
2.建立更新检查对象名录库。牵头负责审批的科室要梳理汇总审批服务相对人名单,并以此为基础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包含检查对象名称(姓名)、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证件有效期等,可按照城市管理领域的行业类别、区域分布、风险分类和信用状况等条件建设检查对象名录库子库。
3.建立更新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城市管理执法机构要根据人员变动情况更新维护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维护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时要结合检查对象行业、领域等,综合考虑执法机构内部职能划分、执法人员专长等,对执法人员进行分类抽取,实现对检查对象和对执法人员专长的精准匹配,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二)制定年度城市管理领域市场主体监管执法检查计划。根据检查事项清单,结合实际制定2025年城市管理领域市场主体监管执法检查计划。我局计划于5月全面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执法检查计划应当根据城市管理领域执法门类特点和风险程度,明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比例和检查频次。按照健全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科学合理确定执法检查方式。
1.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执法检查工作指引和检查事项清单,明确执法检查重点、方法和工作要求。依据信用风险高低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提高高风险市场主体抽查比例和频次,增强执法检查精准性和威慑力。依托市城市管理执法调度指挥智能平台及璧山区“汇总取重”专项检查任务安排,推动实现与市(区)级有关部门监管信息互联互通。根据牵头部门的统一安排,积极参加联合执法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对因客观条件限制没有纳入年度检查计划的,要落实随机、公开的监管理念,实现阳光监管,杜绝任性执法检查。
2.切实加强重点监管执法。对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要强化源头管理,实施全覆盖重点监管执法检查。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分级分类加强监管执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守住安全生产底线。要制定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和重点监管市场主体名录,完善重点监管企业执法检查档案,落实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确有必要的应“一企一策”强化执法检查。
3.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执法。切实加强城市管理执法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化技术、装备的配置和应用。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建立健全“前端及时发现+后端依法处置”的衔接机制,拓展信息化技术在执法检查领域应用的广度和深度,压缩重复或者不必要的现场检查事项。
4.健全信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归集城市管理领域市场主体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情况并依法公示。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确定差异化的监管措施,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业领域风险防控等有机结合,提高监管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建立告知承诺事项信用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事中事后核查,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制度规定,建立健全精准规范、路径清晰,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更新的信用修复机制。
(三)加强执法检查结果和处理结果的运用。要将执法检查结果与信用监管、智能监管联动,依托“重庆市信用信息应用平台”、“信用中国(重庆)”网站附属系统—“重庆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系统”和市城市管理局门户网站、区县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将执法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达到检查一部分、警示一大片、规范全行业的效果。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要依法合理调整公开方式和范围。对执法检查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事项,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要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切实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部署、督促指导和业绩考评,确保“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具体细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任务和步骤,明确工作进度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强化过程管控,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三)加强宣传培训。“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行政执法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要加强对执法人员培训,加快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高执法能力。要广泛开展宣传,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附件:1.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表
附件1
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实施主体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抽查频次及比例 |
检查结果描述 |
是否跨部门 |
1 |
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的监管执法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区城市管理局审批的涉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市场主体 |
现场检查 |
1年1次 B级:10% C级:20% D级:40% 未评级:100% |
①未发现问题;②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③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⑤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⑥发现问题,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⑦发现问题,待后续调查处理;⑧√合格/不合格;⑨其他情况 |
否 |
2 |
对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置的监管执法 |
1. |
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运输处置建筑垃圾是否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是否按照规定落实防尘措施、是否按照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
现场检查 |
1年1次 A级:3% B级:10% C级:20% D级:40% 未评级:100% |
①未发现问题;②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③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⑤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⑥发现问题,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⑦发现问题,待后续调查处理;⑧√合格/不合格;⑨其他情况 |
否 |
3 |
对建筑垃圾处置、建筑垃圾运输和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核准的企业资格的检查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 |
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是否合法进行建筑垃圾处置、建筑垃圾运输和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 |
现场检查 |
1年1次 A级:3% B级:10% C级:20% D级:40% 未评级: 100% |
①未发现问题;②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③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⑤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⑥发现问题,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⑦发现问题,待后续调查处理;⑧√合格/不合格;⑨其他情况 |
是 |
4 |
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的监管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手续的市场主体 |
现场检查 |
1年1次 A级:3% B级:10% C级:20% D级:40% 未评级: 100% |
①未发现问题;②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③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⑤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⑥发现问题,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⑦发现问题,待后续调查处理;⑧√合格/不合格;⑨其他情况 |
否 |
5 |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监管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市场主体 |
现场检查 |
1年1次 A级:3% B级:10% C级:20% D级:40% 未评级: 100% |
①未发现问题;②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③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⑤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⑥发现问题,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⑦发现问题,待后续调查处理;⑧√合格/不合格;⑨其他情况 |
否 |
6 |
对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监管 |
《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城市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 |
书面检查 |
1年1次 A级:3% B级:10% C级:20% D级:40% 未评级: 100% |
①未发现问题;②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③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⑤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⑥发现问题,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⑦发现问题,待后续调查处理;⑧√合格/不合格;⑨其他情况 |
否 |
7 |
对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程的监管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程施工单位 |
现场检查 |
1年1次 A级:3% B级:10% C级:20% D级:40% 未评级: 100% |
①未发现问题;②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③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⑤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⑥发现问题,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⑦发现问题,待后续调查处理;⑧√合格/不合格;⑨其他情况 |
否 |
8 |
对城市桥梁养护和施工的监管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城市桥梁养护和施工控制范围内施工作业单位 |
现场检查 |
1年1次 A级:3% B级:10% C级:20% D级:40% 未评级: 100% |
①未发现问题;②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③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⑤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⑥发现问题,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⑦发现问题,待后续调查处理;⑧√合格/不合格;⑨其他情况 |
否 |
附件2
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表 | |||||||||
序号 |
计划名称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范围 |
抽查 类别 |
抽查对象数量(户) |
抽查比例 |
抽查时间 |
承办单位 |
是否跨部门 |
1 |
对城市建筑垃圾、固体废弃物处置、运输的行政检查 |
对建筑垃圾处置、建筑垃圾运输和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核准的企业资格的检查 |
对是否合法进行建筑垃圾处置、建筑垃圾运输和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 |
城市管理执法 |
4 |
A级:3% B级:10% C级:20% D级:40% 未评级: 100% |
4-6月 |
璧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是 |
2 |
对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置的行政检查 |
对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置的监管 |
运输处置建筑垃圾是否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是否按照规定落实防尘措施、是否按照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
城市管理执法 |
4 |
A级:3% B级:10% C级:20% D级:40% 未评级: 100% |
4-6月 |
璧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否 |
3 |
对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行政检查 |
对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监管 |
城市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 |
城市管理执法 |
4 |
A级:3% B级:10% C级:20% D级:40% 未评级:100% |
4-6月 |
璧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否 |
4 |
对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程、对城市桥梁养护和施工的行政检查 |
1.对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程的监管;2.对城市桥梁养护和施工的监管 |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程、城市桥梁养护和施工控制范围内施工作业单位 |
城市管理执法 |
4 |
A级:3% B级:10% C级:20% D级:40% 未评级: 100% |
7-9月 |
璧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否 |
5 |
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行政检查 |
1.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的监管执法;2.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的监管;3.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监管 |
对涉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手续、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市场主体 |
城市管理执法 |
10 |
A级:3% B级:10% C级:20% D级:40% 未评级: 100% |
10-11月 |
璧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