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009344635U/2024-0000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卫生健康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3-11-07 | [ 发布日期 ] | 2023-11-08 |
璧山区卫生健康委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序号 |
补贴名目 |
补贴政策清单 | ||||
补贴对象 |
补贴 标准 |
补贴依据 |
申报 指南 |
咨询电话 | ||
1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①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未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②夫妻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③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④本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年满60周岁。 |
按文件规定执行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奖励扶助金标准。 |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 |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公示; (5)信息录入变更; (6)信息报送; (7)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人员进行确认回访。 |
023-41407829 |
2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户口在重庆市各区县符合政策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①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②本市户口;③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 |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父母、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特别扶助金标准执行 |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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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4)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公示; (5)信息录入变更; (6)信息报送; (7)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人员进行确认回访。 |
023-41407829 |
3 |
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 |
①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②本人及配偶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未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③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依法鉴定为四级残疾,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④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年龄在60周岁以下。 |
重庆市自实行这项地方政策以来,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参照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父母扶助金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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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4)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公示; (5)信息录入变更; (6)信息报送; (7)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人员进行确认回访。 |
023-41407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