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009344598M/2024-0032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民政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5-28 | [ 发布日期 ] | 2024-05-28 |
璧山区民政局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璧山区民政局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补贴名目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依据 | 申报指南 | 咨询电话 |
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金 | 符合条件的特困供养人员,即: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 | 2023年9月至今基本生活供养标准每人每月955元,照料护理补贴分为三档:全护理每人每月300元,半护理每人每月200元,全自理每人每月50元。 |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民〔2021〕119) |
本人申请-镇街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区民政局批准确认-从确认之日下月起计发救助供养金 | 023-41428942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 符合条件的城乡低保家庭,即:同时满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要求、家庭消费支出状况符合规定要求的家庭。 | 2023年9月1日起,城乡低保标准为城市低保每人每月735元、农村低保每人每月600元。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8号)《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3〕10号) | 提出申请-镇街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公示-区民政局审核确认-从确认之日下月起计发保障金 | 023-41428942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 1、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父母双亡或失踪,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2、经民政部门确认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就读于教育部门核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大专、本科学生。 | 1405元/人.月。 |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0〕184号) | 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镇街审核-区级审批 | 023-41463152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因下列情形无法履行监护抚养职责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参照执行。 (一)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 (二)父母一方被遣送(驱逐)出境,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 (三)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 |
1405元/人.月。 | 重庆市民政局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19〕18号) | 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镇街审核-区级审批 | 023-41463152 |
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 | 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 | 每人每月80元。 |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定管理规范》的通知渝民发〔2018〕3号 | (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 023-41463152 |
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 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渝民〔2022〕207号 |
(1)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
(2)申请人的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 |||||
(3)申请人的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 |||||
(4)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
(5)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 |||||
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渝民〔2022〕207号 | 书面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分类别填写《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定表》《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定表》。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或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集中供养残疾人,可由其所在供养机构向当地乡镇(街道)统一申请办理。 |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重庆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一级、二级残疾人。 | 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9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 |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定管理规范》的通知渝民发〔2018〕3号l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 023-41407829 |
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 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渝民〔2022〕207号 |
(1)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
(2)申请人的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 |||||
(3)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
(4)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 |||||
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渝民〔2022〕207号 | 书面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分类别填写《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定表》《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定表》。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或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集中供养残疾人,可由其所在供养机构向当地乡镇(街道)统一申请办理。 | ||||
80岁及以上高龄老人营养补贴 | 凡户籍在我区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人。 | (一)80-89岁营养补贴发放标准为:50元/人·月,系“农村五保或城镇三无人员”的加发10元/人·月。 | 《中共璧山县委办公室璧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璧山县80岁以上高龄老人发放营养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璧山委办发[2011]110号) | (1)本人申请; | 023-41412502 |
(二)90-99岁营养补贴发放标准为:由原50元/人·月提高为100元/人·月,系“农村五保或城镇三无人员”的加发20元/人·月。 | (2)镇街审核公示 | ||||
(三)百岁及以上营养补贴发放标准为:500元/人·月,系“农村五保或城镇三无人员”的加发100元/人·月。 | (3)区民政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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