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009344635U/2025-00102 | [ 发文字号 ] | 璧财发[2025]14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金融、审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财政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3-07 | [ 发布日期 ] | 2025-03-11 |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关于同意重庆瑞臻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办理代理记账许可的批复
重庆瑞臻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申请收悉。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及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6〕1号)精神,经我局审核,具备代理记账业务的条件,同意你单位接受委托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公司机构负责人:张萌(身份证号码:510************);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黄瑞(身份证号码:513************)。
特此批复。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2025年3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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