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00934474XW/2024-00102 | [ 发文字号 ] | 璧发改〔2024〕178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4-09-02 | [ 发布日期 ] | 2024-09-02 |
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镇街: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推动减低群众充电负担, 现将《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4〕9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充电费用价费分离,充电电量单独计量。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尽快进行升级改造,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二、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各街道、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和建筑产权单位、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应积极采取多种方式,推动降低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服务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严格落实电价政策,推动电网直接供电。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用户之间均应按我市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用户之间,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场所电价政策执行。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加快改造,尽快实现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原则上应当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
四、强化政策落实,依法加强监管。各相关部门、镇街要高度重视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率。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附件:《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4〕983号)
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