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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474XW/2024-0010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审核审查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4-10-30 [ 发布日期 ] 2024-10-31

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2024年版)

序号 执法类别 审核内容 审核范围 审核重点
1 行政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1.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2.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3.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4.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1.行政执法事项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3.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4.行政执法事实是否充分、完整、清楚,
5.行政执法证据是否真实、合法、关联并形成证据链;
6.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7.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是否正确、书写是否规范;
8.法律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查内容。

2 行政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3 行政处罚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或者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4 行政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5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或者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6 行政处罚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7 行政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方案未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变更招标方案,未按照规定重新审批、核准、备案;编制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未将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投标情形以及评标标准和方法等集中编写;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未在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定媒介发布;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或者限制投标人数量;未按照规定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未按照规定抽取、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未按照规定安排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与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不一致的评标标准、方法、细则;干涉资格审查或者评标;公开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未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示;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的处罚。
8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等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9 行政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10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处罚。
11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12 行政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13 行政处罚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14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1.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2.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3.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4.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1.行政执法事项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3.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4.行政执法事实是否充分、完整、清楚,
5.行政执法证据是否真实、合法、关联并形成证据链;
6.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7.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是否正确、书写是否规范;
8.法律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查内容。
15 行政处罚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16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处罚。
17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18 行政处罚 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总价相近且各分项报价、综合单价不能相互对应,不能合理解释;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总价相近且数项子目单价完全相同,不能合理解释;中标人以协作费、协调费等名义分别转出相同金额款项给其他投标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处罚。
19 行政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的处罚。
20 行政处罚 对评标专家泄露评标工作情况或者投标人的商业秘密,拒不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年度考核不合格,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处罚。
21 行政处罚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处罚。
22 行政处罚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处罚。
23 行政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未按照规定推举产生负责人主持评标工作,未自主完成编制评标表格、计算汇总评分、撰写评标报告和处理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等直接影响评标结果等工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未按照规定要求该投标人在指定时间内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被部分否决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而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未按照规定否决所有投标,投标被部分否决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但不影响投标竞争,未按照规定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意见未按照规定程序处理,或者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未按照规定记入评标报告的处罚。
24 行政处罚 对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违反实行无标底招标并设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超过依法审定的项目投资概算或者预算;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但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的项目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采取资格预审方式的规定的处罚。
25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26 行政处罚 对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以考核、审查招标文件等形式行使行政监督管理权;直接或者变相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违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设置市场准入限制性条件;违反规定收取费用;违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在开标前泄露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不按照本条例规定退还代收代管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的处罚。 1.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2.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3.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4.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1.行政执法事项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3.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4.行政执法事实是否充分、完整、清楚,
5.行政执法证据是否真实、合法、关联并形成证据链;
6.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7.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是否正确、书写是否规范;
8.法律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查内容。
27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处罚。
28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处罚。
29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30 行政处罚 对招标代理机构超越招标人委托范围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借自己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转让或者拆分招标代理业务;承担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或者投标咨询业务;违法收取费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31 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处罚。
32 行政处罚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处罚。
33 行政处罚 违反价格成本监审规定的处罚。
34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处罚。
35 行政处罚 对违反价格监测规定的处罚。
36 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37 行政处罚 对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处罚。
38 行政处罚 对非价格鉴证机构从事刑事案件价格鉴证或评估的处罚。
39 行政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40 行政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的处罚。
41 行政处罚 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42 行政处罚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时,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的处罚。
43 行政处罚 对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行政处罚。
44 行政处罚 对违反相关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的处罚。
45 行政处罚 对将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的处罚。 1.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2.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3.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4.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1.行政执法事项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3.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4.行政执法事实是否充分、完整、清楚,
5.行政执法证据是否真实、合法、关联并形成证据链;
6.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7.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是否正确、书写是否规范;
8.法律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查内容。
46 行政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储存的企业使用的仓储设施,不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的处罚。
47 行政处罚 对粮食应急状态发生时,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或者不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行政处罚。
48 行政处罚 对粮食经营者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统一安排和调度的处罚。
49 行政处罚 对粮食经营者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阻挠出库的处罚。
50 行政处罚 对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处罚。
51 行政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52 行政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擅自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等名称的处罚。
53 行政处罚 对粮食经营者违规倒卖或者不按规定用途处置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的处罚。
54 行政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相应场所、设施设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处罚。
55 行政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56 行政处罚 对粮食经营者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的处罚。
57 行政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的处罚。
58 行政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59 行政处罚 对粮食经营者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
60 行政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61 行政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62 行政处罚 对粮食经营者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的处罚。
63 行政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作为食用途销售行为的处罚。
64 行政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65 行政处罚 对粮食经营者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的处罚。
66 行政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67 行政处罚 对粮食收购企业、粮油仓储单位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罚。
68 行政处罚 对粮食经营企业的责任人有粮食流通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69 行政处罚 对粮食经营者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处罚。
70 行政处罚 对粮食经营者虚报粮食收储数量的处罚。
71 行政处罚 对管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处罚。

1.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2.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3.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4.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1.行政执法事项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3.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4.行政执法事实是否充分、完整、清楚,
5.行政执法证据是否真实、合法、关联并形成证据链;
6.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7.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是否正确、书写是否规范;
8.法律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查内容。
72 行政处罚 对管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处罚。
73 行政处罚 对管道企业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处罚。
74 行政处罚 对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75 行政处罚 对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处罚。
76 行政处罚 对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处罚。
77 行政处罚 对管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处罚。
78 行政处罚 对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行为的处罚。
79 行政处罚 对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涉及石油天然气管道施工作业的处罚。
80 行政处罚 对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81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行为的处罚。
82 行政处罚 对管道企业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处罚。
83 行政处罚 对管道企业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84 行政处罚 对管道企业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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