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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区惠民殡葬政策

日期:2025-03-06

一、基本丧葬服务费补助

可享受基本丧葬服务费补助的条件:具有我市常住户籍、死亡后实行火葬的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现统称为城乡特困人员)和重点优抚对象可享受基本丧葬费补助。依据相关政策已由福利机构或社保机构负担其丧葬事宜的,及能够在工伤保险基金或有关赔付内领取丧葬费用的除外。

基本丧葬服务费补助金额:针对五项基本服务项目在1500元以内进行补助。

1.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

2.三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

3.遗体接运专用尸袋费。

4.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

5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一个。

以上费用总额在1500元限额以内的,按实际发生额免收费;超出1500元限额的,其超出部分由丧事承办人自行承担。

二、人体器官捐献人可免除基本丧葬费用

可免除基本丧葬费用的条件: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自愿、无偿捐献人体器官、角膜的捐献人。

免除基本丧葬费用包括:

1.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

2.三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

3.遗体接运专用尸袋费。

4.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

5.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一个。

三、节地生态安葬补贴

(一)可享受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的对象

按照《重庆市困难群众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具有我市常住户籍的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和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死亡后实行火葬的。其骨灰(属土葬改革区的死亡后其遗体)在本市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选择节地生态安葬的。

(二)节地生态安葬的5种形式

1.壁葬、塔葬、室内葬等。将骨灰长期安放于骨灰格位中的立体集中葬式,单个格位尺寸小于80cm×40cm×60cm。

2.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骨灰安葬入土后,墓穴不硬化,骨灰装具采用环保可降解材料,地表保持平整原貌,种植树木、花草等,墓碑小型化、微型化。

3.家庭成员合葬。合葬3具及以上家庭成员骨灰,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0.8㎡。

4.生态葬。骨灰撒散、采用可降解装具殓装骨灰后或骨灰直接深埋入土等,不保留骨灰,不建墓穴、墓基、墓碑,土地可循环使用的安葬方式。

5.土葬公墓。土葬公墓遗体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分别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墓穴不硬化,不建墓基,地表保持平整,墓碑小型化、微型化。

(三)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办理流程

按照《重庆市困难群众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安葬事宜代办人在逝者骨灰(遗体)安葬后30日内,向死者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办申请。填写《重庆市困难群众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代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死者户籍注销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死者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死者安葬证原件及复印件。

5.重庆市墓位使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采用在原有墓穴增加家庭成员骨灰,实行家庭成员合葬的,提供家庭成员合葬补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代办人银行卡或单位银行账号复印件。

审核通过后可以享受相应的节地生态安葬补贴。

(四)实施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注意事项

1.逝者生前为我市户籍居民。

2.参加节地生态安葬的骨灰必须持有火化证。

3.符合补贴条件的每具骨灰只能申领一次补贴,严禁将同一逝者的骨灰分多份、多次参加节地生态安葬活动和领取节地生态安葬补贴。

4.符合补贴条件的每具骨灰(遗体)享受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后,再采用非节地生态葬式安葬的,代办人应当退还有关补贴。

5.选择家庭成员合葬方式,从合葬第3具骨灰开始给予补贴。

6.补贴对象依据相关政策已由福利机构或社保机构负担其安葬事宜,或在工伤保险基金和有关赔付政策范围内已领取安葬费用的,不再享受本补贴。

四、减免首次遗体运输费

政策适用于全市范围,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逝者实行火葬。

(二)遗体接运地在市内,并由市内合法殡葬服务机构接运。

(三)通过96000殡葬服务热线转接成功办理遗体接运。

(四)使用普通殡仪车接运遗体。

以下情形不予减免:逝者已享受基本丧葬服务费减免

提供遗体运输服务的殡葬服务机构直接为服务对象办理:遗体运输费在230元以内据实减免此项费用,超出230元限额的,其超出部分由服务对象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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