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548E/2024-00039 | [ 发文字号 ] | 璧农发〔2024〕192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4-08-23 | [ 发布日期 ] | 2024-09-02 |
重庆市璧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重大事项决策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推动农村集体重大事项民主决策,保障人民群众对农村集体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及清廉村居建设水平,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深入推行民主决策“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工作法,是提升村级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举措,是增强村级“两委”班子合力的重要途径,是提高农村党员干部素质的重要载体,是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乡村振兴的重要方法,也是解决农村发展稳定中热点、难点等群众利益问题的机制保证。
二、重大决策事项范围
1.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制订和修改。主要包括村民自治组织、村务公开和民主监督、村级社会保障与福利待遇等相关事项;
2. 村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主要包括乡村自然经济资源的分析评价、乡村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向等相关事项;
3. 集体经济收益事项。主要指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资金的分配、使用、支出等相关事项;
4. 重大资金支出事项。主要指村居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大额资金的支出、使用等。对于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较多的村居,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可上调重大资金额度,调整后的相关事项应及时向镇街纪(工)委备案;
5. 专项资金支出事项。主要指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如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一事一议美丽乡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容村貌改造等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
6. 临时用人用工事项。主要指村两委临时解决村内事务,临时用人用工报酬总额在2万元以上事项;
7. 务工补贴事项。主要指本村享受务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8. 非村干部报酬事项。主要指经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镇街党(工)委批准,长期从事村委工作的非村干部人员且月报酬超出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事项;
9. 集体资产资源事项。主要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机动地、林果地及“四荒”地等)、建筑物、道路、设施、机械等的购建、开发、经营、承包、租赁、处置、流转等,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企业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的处置等村集体资产的相关事项;
10. 村庄建设规划事项。主要指村庄建设规划、拆迁改造、宅基地的分配等相关事项;
11. 土地征用事项。主要指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等;
公益事业发展事项。主要指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及建设承包方案、经费筹集、组织实施与管理等村公益事业发展的相关事项;
筹资筹劳事项。主要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及实施情况等;
政府下拨和社会捐赠事项。主要指政府下拨或社会捐赠给本村的救灾、救济、扶贫、助残等款物的分配、发放事项以及危房改造对象,低保、五保对象的确定等事项;
村民意见较为集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事关全村发展或多数村民认为应纳入决策的事项。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决策程序。一是民主决策事项要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一监督”程序执行,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规范运作,做到事前公布方案,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事中通报进展情况,及时反馈群众意见,保证群众全过程参与;事后公布办理结果,接受群众监督。村集体监事会全程参与民主决策事项的各环节,对决策事项的全面性、真实性、程序性、合规性及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督。二是坚持“群众事、群众议”,按照“七步工作法”,即:意见收集—召开理事会—初拟方案—提请党组织审议-召开村集体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案公开公示—组织实施,将群众“四权”落实到集体重大事项实施全过程。
(二)按时组织召开。按照村民组织法“第二十六条”要求,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实行民主决策事项季通报制度,每季度对各镇街所辖村(涉农社区)执行“四议两公开一监督”事项进行通报,压实责任、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三)规范记录存档。执行的民主决策事项要认真做好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做到边实施、边整理,“四议两公开一监督”事项过程要在会议记录本上进行如实记录,切实做到有章可依,有据可查。
(四)加大责任追究。实行违规事项报告制度,对违反民主决策制度搞“体外决策”“少数人决策”的,对虚假执行“四议两公开”的,村集体监事会要及时提出纠正建议,并上报到镇街纪(工)委。凡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随意更改决议的,应执行民主决策程序而未执行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于造成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发生的,实行“一案双究”制,除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同时追究分管领导主体责任和监事会的监督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璧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事项流程图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璧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