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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46271/2023-00246 [ 发文字号 ] 璧人社监罚〔2023〕54号
[ 主题分类 ] 监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07 [ 发布日期 ] 2023-09-07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人社监罚〔2023〕54号

被处罚单位: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建飞    

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35*******Y

被处罚单位地址: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

案由:妨碍公务。

经调查核实,我局依法受理了孙宇领(联系电话:18090*****2)于2023年7月14日、曾波(联系电话:1809*****2)于2023年7月31日在国务院欠薪线索平台投诉你单位在承建“璧山中南高科畜牧”工程中拖欠其工资177458元和3人的工资200000元的投诉。

我局于2023年8月3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璧人社监询〔2023〕0567号),并通过EMS快递进行了送达(快递单号:1018789292099,你单位于2023年8月5日进行了签收)。要求你单位法人或委托人在收到此文书3个工作日内到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受询问,同时提供以下相关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1、提供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提供你单位依法与孙宇领等人签订书面劳动用工合同书的情况;3、提供此项工程施工之日至今的工资表(含已经发放和未发放的)和考勤记录;4、提供此项工程所有农民工花名册和进出场登记情况;5、此项工程的总承包合同书复印件(所有资料需加盖本单位的宣章)。截至2023年8月15日,你单位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璧人社监询〔2023〕0567号)接受调查并提供相关资料。我局于2023年8月16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璧人社监令〔2023〕0377号),并通过EMS快递进行了送达(快递单号:1018789164699,你单位于2023年8月19日进行了签收),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文书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璧人社监询〔2023〕0567号)要求接受讯问并提供相关资料,你单位收到此文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8月25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璧人社监罚告〔2023〕0169号),并通过EMS特快专递进行了送达(快递单号:1018789181999,你单位于2023年8月26日进行了签收),你单位收到此文书后未提起书面陈述和申辩。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请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我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388号

邮编:402760                                 

联系人:周基勇姜远清      

联系电话:85282081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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