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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46271/2023-00247 [ 发文字号 ] 璧人社监罚〔2023〕55号
[ 主题分类 ] 监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07 [ 发布日期 ] 2023-09-07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爱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重庆爱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正全

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A****T

单位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德泽路9号附38号

案由:妨碍公务

我局于2023年7月27日依法受理了陈永富(联系电话:137528****8)投诉你单位承建“璧山茅莱山居34-3-102”工程中拖欠其6人2023年3月-4月的工资合计14290元的案件。

我局于2023年7月28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璧人社监询〔2023〕0563号),并通过EMS快递进行了送达(快递单号:1018789283199,你单位于2023年7月29日进行了签收)。要求你单位法人或委托人在收到此文书3个工作日内到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受询问,同时提供以下相关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1、提供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提供依法与陈永富等人签订书面劳动用工合同书的情况;3、提供此项工程施工之日至今的工资表(含已经支付和未支付)和考勤记录;4、提供此项工程所有农民工花名册和进出场登记;5、提供此项工程的承包合同书复印件(所有资料需加盖本单位宣章)。截至2023年8月11日,你单位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璧人社监询〔2023〕0563号)的要求接受询问并提供相关资料。我局于2023年8月15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璧人社监令〔2023〕0373号),并通过EMS快递进行了送达(快递单号:1018789156199,你单位于2023年8月16日进行了签收),决定决定决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文书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璧人社监询〔2023〕0563号)要求接受讯问并提供相关资料,你单位收到此文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8月24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璧人社监罚告〔2023〕0168号),并通过EMS特快专递进行了送达(快递单号:1018789178299,你单位于2023年8月25日进行了签收),你单位收到此文书后未提起书面陈述和申辩。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请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我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388号

邮编:402760

联系人:周基勇、姜远清

联系电话:023-85282081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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