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0093446271/2024-00034 | [ 发文字号 ] | 璧人社监罚【2024】3号 |
[ 主题分类 ] | 监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人力社保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3-04 | [ 发布日期 ] | 2024-03-12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春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人社监罚[2024]3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春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旭东
单位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维多利亚港湾1号楼3单元6楼
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
你单位在承建重庆市璧山区 2023 年零星设施维修维护工程—包2项目,已于2023年7月24日与重庆璧山现代服务业发展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至今存在未按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行为。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于2024年1月2日,我局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璧人社监令〔2024〕05号)执法文书,于2024年1月4日你单位收到此文书(EMS邮政特快专递号:1018793******)。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依法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并请于责令整改期限到期后1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及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佐证资料提交我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截止2024年1月15日,你单位并未按照我局要求进行整改。同时,也未在整改期限到期后1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及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佐证资料提交我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备案。
你单位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的规定。
于2024年1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璧人社监罚告[2024]010号)文书,于2024年1月20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杨旭东收到此文书(EMS邮政特快专递编号:1018793******),截止2024年3月4日,你单位在收到(璧人社监罚告[2024]010)文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时,你单位至今仍未缴存承建该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现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储存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规定。现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未按期整改的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你单位承建重庆市璧山区 2023 年零星设施维修维护工程—包2项目未按期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停工;
(二)对你单位承建重庆市璧山区 2023 年零星设施维修维护工程—包2项目未按期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人民币罚款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单据,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璧山区璧渝路388号
联 系 人:赵晓磊 、严雯雯
联系电话:85282083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4日